6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首次明确提出“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是对食品安全政府责任的庄重宣誓,不仅抓住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关键,也体现了政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强决心。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关键在于落实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关键在于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可见,对于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在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各项任务都很重的情况下,要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就必须有激发监管动力的制度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的约束手段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的问责机制。将食品安全与政绩考核挂钩,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真正促使地方政府确立保障食品安全也是政绩的思想,将食品安全工作压力转变为强化监管的动力,切实履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职责,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可以真正促使“领导责任压力”逐级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逐级下沉到监管环节的各个责任主体,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责任落实到位;也可以真正促使地方政府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发展食品产业中牢固树立“安全为先”的理念,不断巩固食品安全的产业基础。
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也是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2010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开始对地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综合考核评价。在这一举措的推动下,各地纷纷结合实际,在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民意评价调查要点、社会稳定指数评价、政府工作目标考核、重大事件一票否决等多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指标逐步细化,考核方法日渐合理,对于促进各地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于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确保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落实到位,仍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一要确保制度普遍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项督查,检查、指导、督促省、市、县、乡尽快全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增强地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二要确保考核科学合理。要按照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便于执行和操作的原则,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考核方法和指标权重,完善考核评价程序,扩大参评主体。三要确保考核发挥实效。考核不是目的,而是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手段。必须真正将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挂钩,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换届考察、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四要确保责任层层传导。各地要将考核指标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岗位和人员,构建涵盖整个食品安全系统的考评体系和责任链条。同时,要相应建立严格的问题整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以考促管的监督作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司供稿)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