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面对小作坊 食品安全法授权立法条款亟待落实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据记者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三年有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法规仅有三部。大量的针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规范,是以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面目出现的。

  此间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法律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9条的授权立法条款,应该尽快得到落实。

  目前仅出台三个地方法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3年过去了,落实上述条款要求、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法规至今仅有三部。

  2010年3月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是最早出台的。其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分别于2011年9月和12月施行。其中均设有专门监管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独立章节。

  在四个直辖市中,除了上海,北京、天津和重庆在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地方性管理法规方面略显滞后。重庆市曾在2010年7月对外公布了自己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征求意见稿),其中设有专节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内容。但是终究因阻力过大而不得不转而出台政府规章的《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日实行。北京也在今年的4月初对外公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进行了专节规定。

  今年起立法步伐加快

  记者发现,从2012年起,各地人大加快了小作坊小摊贩管理的立法步伐。《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已由省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和审议等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7月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怀化市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7月1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决定,将初审后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目前各地对于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规章出现。比如从2012年8月1日起,福建省政府出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认为,出台地方法规不但立法环节多、要求高,而且在平衡不同负责监管小作坊食品安全的部门利益中,所遇障碍实在太多;而行政规章则立法门槛要求没有法规那么高,同时制定颁布单位都是地方政府,在平衡利益和解决效果方面则更直接些。这就不难理解何以对小作坊、小摊贩食品的监管多以行政规章面目出现。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茅台十年九申请为何这次过了初审关
下一篇文章:国务院食安办,以政绩考核促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