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据记者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三年有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法规仅有三部。大量的针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规范,是以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面目出现的。
此间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法律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9条的授权立法条款,应该尽快得到落实。
目前仅出台三个地方法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3年过去了,落实上述条款要求、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法规至今仅有三部。
2010年3月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是最早出台的。其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分别于2011年9月和12月施行。其中均设有专门监管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独立章节。
在四个直辖市中,除了上海,北京、天津和重庆在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地方性管理法规方面略显滞后。重庆市曾在2010年7月对外公布了自己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征求意见稿),其中设有专节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内容。但是终究因阻力过大而不得不转而出台政府规章的《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日实行。北京也在今年的4月初对外公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进行了专节规定。
今年起立法步伐加快
记者发现,从2012年起,各地人大加快了小作坊小摊贩管理的立法步伐。《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已由省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和审议等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7月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怀化市召开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
7月1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决定,将初审后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目前各地对于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规章出现。比如从2012年8月1日起,福建省政府出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认为,出台地方法规不但立法环节多、要求高,而且在平衡不同负责监管小作坊食品安全的部门利益中,所遇障碍实在太多;而行政规章则立法门槛要求没有法规那么高,同时制定颁布单位都是地方政府,在平衡利益和解决效果方面则更直接些。这就不难理解何以对小作坊、小摊贩食品的监管多以行政规章面目出现。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