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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 处罚权下移到县级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条例(草案)亮点

  县级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相对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备食品安全专职人员;

  由县级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设施共用,信息共享。

  听证代表建议

  明确市民举报“崴”食品送检免责;

  禁止使用化学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

  禁止用死肉来腌制食品;

  执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和“一次死亡法”;

  开网店卖食品应办卫生许可证。

  食品安全监管,人多才能力量大。昨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的《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有听证代表建议,条例除了必须明确政府部门履职规定的同时,应增加为消费者权益“撑腰”的规定,在申请依法赔偿权益时,应明确规定商家必须负主动赔偿责任,而不是让消费者要求来赔偿;增加食品安全市民首问负责制的规定;同时应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尽快落实市民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奖励政策。

  听证会上,有的代表就违法成本提出意见,提出在对食品许可、食品加工设施清洗等轻微过错情节上,在教育批评等弹性处罚的同时,对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和“一次死亡法”的处罚。

  针对日渐兴起的网络购物,何永庆代表建议,增加对网上购买食品的安全监管,代表提出,现在网上开店卖食品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网购食品监管应从入门就抓起,让网友看到食品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等网络身份证。

  亮点 食品安全委员会集中行使处罚权

  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多、监管力量分散、职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带来执法上的责任缺失或责任出现“缝隙”的问题。条例草案的亮点是,明确县级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法相对集中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权,把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实行综合执法,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再行使这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乡镇、街道受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今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配备食品安全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统一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厘清各自职责,进而防止乱作为或不作为。

  草案的另一亮点是,为解决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不一结果不一问题,明确由县级政府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信息公共平台,实现设备设施共用,信息共享。

  建议 禁止使用化学品冲洗蔬菜

  何永庆代表谈到,草案中提出,企业生产的食品或自产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应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针对送样,没有具体指出送样次数,省外规定是每年至少送检一次,至少让消费者有放心消费的信心。锁华瑗代表建议,应明确个人或消费者送检,应最方便办理的规定。黎其万代表建议,应增加行政复议,明确复检机构,并明确规定送样留存、真实性的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回应时表示,个人或消费者要求送检是委托送检,或将考虑维护市民和消费者投诉权益,明确市民举报“崴”食品送检时的免责责任。

  黎其万代表就草案提出的经营者禁止行为时,提出草案在水产品、畜禽产品和粮食、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中所列的两方面的禁止行为远远不够,建议在水产品、畜禽产品和粮食、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中,除明确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色素、抗生素等同时,应禁止使用化学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增加对使用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捕捞的违禁生产方式的限制行为。李琪代表还建议,对商家的禁止行为,还应增加禁止用死肉来腌制食品的规定。

  黄列宁代表提出,现在,各类食品展销会很多,条例草案也明确了相关规定,应落实监管责任,并建议加大对展销会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成本。

  其次,应多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在发现过期食品等情形时,把消费者索赔要求的规定,改为经营者的承担责任,即明确如消费者发现过期食品,商家应依法支付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增加市民对食品安全产生疑问时,相关部门应负首问责任制的规定,避免推责、无部门处理的情况发生。

 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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