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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已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难道茅台有特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日前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消息一出,汾酒集团随即表示反对,并表示对此会有公开表态。今天上午,汾酒集团兑现了此前的诺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6日,汾酒向中新网财经频道发来对“国酒茅台及图”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书显示,汾酒方面的异议请求为:请求裁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根据异议申请书内容显示,汾酒集团从多个方面向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发起了反击。申请书指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三种含义: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2、“在一国内最好的酒”,在中国国内指“中国最好的酒”;3、“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 

  汾酒集团认为,被异议人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提供的相关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汾酒集团在申请书中指出,就“国酒”具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的含义而言,曾作为国宴用酒的酒均可称为“国酒”,但从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哪些酒可以作为国宴用酒做出过明确规定。“国酒”一词因带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评价性含义,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也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此外,申请书中还指出,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中的“酒”字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而汾酒方面也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之规定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同时,申请书中不乏汾酒方面对这一事件的愤怒,书中直言:“令人费解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五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被异议人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此前,汾酒集团文化中心主任柳静安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就指责茅台的这一行为将对白酒行业造成不可预估的负面效应,并直言“如果这里面有暗箱操作的话,就更不应该了”。为此,中新网财经频道致电茅台方面,不过其相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 

  汾酒集团在申请书的最后指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职责看,其并无授予某一企业的酒类商品"国酒"荣誉称号的权利或职责。”

  异议申请书全文如下: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及图 

  类别:33 

  初步审定号:8377533 

  初步审定公告期号:1320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2年7月20日 

  被异议人名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邮政编码:550001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地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 

  邮政编码:032205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附后 

  异议人章戳: 

  异议请求: 

  请求裁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事实与理由: 

  一、“国酒“的三种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版)没有“国酒”词条,其对“国”字的解释除“国家”外,还有三种解释: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如国徽、国旗、国花。2、“在一国内最好的”,如国手、国色。3、“指本国的,特指我国的”,如国产、国术、国画、国药(见《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494-498页)。 

  因此,“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三种含义: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2、“在一国内最好的酒”,在中国国内指“中国最好的酒”;3、“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 

  二、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如上所述,“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被解释为 “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在中国国内则指“中国最好的酒”)。被异议商标将“国酒”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于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更不应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类商品非常宽泛,被异议人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提供的相关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如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无疑夸大宣传了被异议人指定商品的质量、品质,诱使一般消费者把指定商品放在了一种特殊、至高无上的品质地位上加以联想,给社会公众传递了虚假信息,从而误导消费者。因此,如果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被异议人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均可使用被异议商标,必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2、即使就白酒产品而言,被异议人生产的白酒也只有个别酱香型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也不能就此认为该产品就是“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至于被异议人生产的绝大部分白酒与“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更是相距甚远。如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被异议人即使只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也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后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在此情形下,该商标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酒类产品及酒精饮料也会被社会公众误认为“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国酒”一词因带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评价性含义,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也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1、就“国酒”具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的含义而言,曾作为国宴用酒的酒均可称为“国酒”,但从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哪些酒可以作为国宴用酒做出过明确规定。建国六十三年来,国宴用酒并不只是茅台酒一种,茅台酒并非是国宴唯一专用酒。事实上,申请人生产的汾酒是1949年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开国第一宴所用白酒。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事记编纂委员会联合出版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记事(1950—1995)》中记载有如下内容:周恩来总理批准的《关于招待外国使节工作的改进办法》中提到“如需要用烈性酒,则用汾酒”。此外,张裕葡萄酒等也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如果含有“国酒”字样的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无疑是由商标局授予被异议人生产的全部酒类产品(包括葡萄酒、果酒等)和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为唯一“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除误导社会公众,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外,也将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1963年、1979年、1984年和1989年先后组织了五届全国评酒会。

  1952年, 第一届全国评酒会共评出全国名酒八种: 白酒类四种:汾酒、茅台酒、泸州大曲酒、西凤酒 。黄酒类一种: 鉴湖绍兴酒。葡萄酒、果露酒类三种: 张裕金奖白兰地、红玫瑰葡萄酒、味美思 。 

  1963年,国家轻工业部主持的第二届全国评酒会共评出全国名酒十八种:白酒类八种:五粮液酒、古井贡酒、沪州老窖特曲、全兴大曲酒、茅台酒、西凤酒、汾酒、董酒。黄酒类二种: 绍兴加饭酒、沉缸酒。葡萄酒、果露酒七种: 白葡萄酒( 山东青岛葡萄酒厂)、 味美思 、玫瑰香红葡萄酒、夜光杯中国红葡萄酒、特制白兰地、金奖白兰地、竹叶青酒。啤酒一种: 青岛啤酒 。 

  1979年,国家轻工业部主持的第三届全国评酒会共评出全国名酒十八种:白酒类八种: 茅台酒、汾酒、五粮液、剑南春、古井贡酒、洋河大曲酒、董酒、沪州老窖特曲酒。 黄酒类二种: 绍兴加饭酒、龙岩沉缸酒。 葡萄酒、果露酒类七种: 烟台红葡萄酒(甜)、中国红葡萄酒(甜)、沙城白葡萄酒(干)、民权白葡萄酒(甜)、烟台味美思、金奖白兰地、山西竹叶青酒。 啤酒类一种: 青岛啤酒。 

  1984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持的第四届全国评酒会共评出全国名酒(金质奖)二十种: 白酒十三种: 茅台酒 、汾酒 、五粮液酒、洋河大曲、剑南春酒、古井贡酒、董酒、西凤酒、沪州老窖特曲、全兴大曲、双沟大曲、特制黄鹤楼酒、郎酒。葡萄酒五种: 葵花牌烟台红葡萄酒、丰收牌中国红葡萄酒、葵花牌烟台味美思 、长城牌干白葡萄酒、王朝牌半干白葡萄酒 。黄酒两种: 塔牌绍兴加饭酒、新罗泉牌沉缸酒。 

  1989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持的第五届全国评酒会共评出全国名白酒(金质奖)十七种: 茅台酒、汾酒、五粮液、洋河大曲、剑南春、古井贡酒、董酒、西凤酒、泸州老窖特曲、全兴大曲酒、双沟大曲、特制黄鹤楼酒、郎酒、武陵酒、宝丰酒、宋河粮液、沱牌曲酒。 

  由此可见,上述五届全国评酒会评选的国家名酒(如汾酒、泸州老窖酒、西凤酒、五粮液酒、竹叶青酒等)均属于中国有代表性的酒,均可称为“国酒”,没有上下高低之别。酒类市场是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仅就白酒市场而言,就有清香型、浓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多种香型,也有多种制作工艺,更有葡萄酒、黄酒等其他酒类商品。因此,“国酒”不应该被某一个酒类生产企业独占。否则,不仅欺骗了消费者,对其他酒类生产企业而言也是严重的不公平,意味着被异议人从此拥有了合法的、名正言顺的中国所有酒类产品国字第一号称号。而在普通消费者看来,“国酒”表明被异议人(包括商标被许可人)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品质最高、质量最好,从各方面都比同行业其它品牌(加多宝,凉茶品牌,品牌之争)要好、要优秀,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利益。但事实上被异议人(包括商标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无论从质量、信誉、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并不明显比同行业其它品牌更好。结果是被异议人仅仅利用一个注册商标就独享超高信誉,垄断了信誉资源,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进而获得超额利润;同时直接侵蚀到同行业其它企业的市场、销售、品牌信誉,限制了同业竞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修改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因此,如果含有“国酒”字样的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其他名酒生产企业则不得使用,对其他名酒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必将产生负面影响。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如获得注册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只要被异议人续展,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就将永远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存在生产经营兴旺衰落、产品质量起伏波动的自然规律。一个企业现在生产的个别产品质量优良,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但并不能保证永远持续下去。如果含有 “国酒”字样的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用国家机关所代表的国家信誉去为被异议人(还包括受让人、被许可人)将来生产的全部酒类产品、酒精饮料的质量去背书、担保其均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如此,必将导致国家信誉受损、公信力丧失,从而在政治上产生不良影响。 

  4、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其中也包括被异议人生产的酒类产品。如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将会在国际上造成被异议人生产的酒类产品是中国国酒的错觉,导致对其它中国酒类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并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5、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也会误导同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在申请商标时效仿,可能出现“国酒”、“国烟”、“国茶”、“国糖”等字头的众多商标申请注册,导致商标管理工作出现严重混乱,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被异议商标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更不应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中的“酒”字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国酒”一词通常理解为“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含义,直接表示了酒的质量。此外,“国酒”的第三种含义为“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系对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酒特点的直接描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国酒”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茅台酒酿制技艺、绍兴黄酒酿制技艺均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名录。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蒸馏酒传统酿造技艺(北京二锅头酒传统酿造技艺、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山庄老酒传统酿造技艺、板城烧锅酒传统五甑酿造技艺、梨花春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老龙口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大泉源酒传统酿造技艺、宝丰酒传统酿造技艺、五粮液酒传统酿造技艺、水井坊酒传统酿造技艺、剑南春酒传统酿造技艺、古蔺郎酒传统酿造技艺、沱牌曲酒传统酿造技艺)、 酿造酒传统酿造技艺(封缸酒传统酿造技艺、 金华酒传统酿造技艺)和配制酒传统酿造技艺(菊花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均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从“国酒”的第三种含义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而言,汾酒、泸州老窖酒、茅台酒、绍兴黄酒、北京二锅头酒、衡水老白干酒、五粮液酒、水井坊酒、剑南春酒、古蔺郎酒、沱牌曲酒、封缸酒、菊花白酒等均可称为“国酒”。 

  如上所述,“酒”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国酒”作为被异议商标的组成部分明显带有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被异议商标在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因使用成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被异议人不应因该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即使被异议人实践中使用了“国酒茅台”的标志,也因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而不能成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2、多家酒类生产企业和众多消费者一直对被异议人使用“国酒茅台”的违法行为提出质疑和反对,更有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使用“国酒茅台”构成欺骗消费者、虚假广告,就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查处。多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异议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六、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之规定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事实上,被异议人曾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006年8月1日、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33类商品上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国酒茅台”或“国酒茅台及图”商标(申请号分别为1991120、1991122、5514889、6269793和6269794),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驳回申请。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五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被异议人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职责看,其并无授予某一企业的酒类商品“国酒”荣誉称号的权利或职责。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酒精饮料“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不应核准注册;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酒精饮料“国酒”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为此,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依法提出异议,请贵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声明如下:异议人声明,异议人自提交异议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异议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异议人章戳(签字): 

  二零一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 

  1、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版)封面、扉页、494-498页、封底复印件; 

  3、周恩来总理批示的《关于招待外国使节工作的改进办法》中提到“如需要用烈性酒,则用汾酒”的批示复印件; 

  4、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网络打印件); 

  5、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网络打印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关于其职责的介绍(网络打印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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