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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急需统一标准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次人代会上,青岛代表团张贤存等 40名代表联名提交的《制定<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引起了各方共鸣和关注。张贤存等 40名代表认为,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我省急需制定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张贤存等代表介绍,尽管我省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有些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例如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缺乏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效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和城镇农贸市场,还常有“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充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张贤存等代表认为,制定《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是理顺监管体制、 提高监管水平的需要。 代表们介绍,食品生产经营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涉及种植、 养殖、生产、加工、包装、 运输、储存、采购、销售、餐饮服务等诸多环节。 对这些环节的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我省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别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分别实施监管。食品安全管理适用的单项法律法规多,涉及的链条长,监管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难免造成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定性不同、处罚尺度不同,甚至出现几个部门都管或者都不管的现象。如果我省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有利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提高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张贤存等代表认为,制定《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要坚持预防为主,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 重服务、 重信誉、 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如可以规定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标签制度等,同时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还应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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