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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回问题食品最高可罚30万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1月30日讯(记者 韩劲松)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了解到,青岛代表团的张贤存等40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建议严厉处罚违规的食品生产者。

  张贤存等代表认为,目前我省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他们建议,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张贤存等代表提出,条例应该规定,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没有按要求召回食品,将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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