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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症下药”5条措施严管食品添加剂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北京9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根据此前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卫生部“对症下药”,于24日下发通知出台了5条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

  据介绍,去年底至今年初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了以下突出问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等。

  为此,卫生部通知指出,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且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通知要求,要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

  通知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合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

  通知指出,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产品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有效期限内的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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