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零度可乐致癌剑指甜蜜素甜蜜素会否致癌?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继委内瑞拉曝光可口可乐公司旗下产品“零度可乐”中添加剂阿斯巴甜致癌后,可口可乐声明产品检验合格,卫生部也说明零度可乐符合标准。而委内瑞拉又称,零度可乐含可疑致癌物“甜蜜素”,对此,可口可乐公司予以否认。那么,作为常用食品添加剂的甜蜜素到底是什么物质?会否致癌呢? 

点击浏览下一页

  甜蜜素结构式 

  甜蜜素化学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白色针状、片状结晶或结晶状粉末。无臭。味甜,其稀溶液的甜度约为蔗糖的30倍。10%水溶液呈中性(PH值6.5),对热、光、空气稳定。加热后略有苦味。分解温度约280℃,不发生蕉糖化反应。碱性下稳定,碱性时略有分解。溶于水(1g/5ml)和丙二醇(1g/5ml),几乎不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氯仿。属于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其甜度为蔗糖的30倍,而价格仅为蔗糖的3倍,而且它不像糖精那样用量稍多时有苦味,因而作为国际通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可用于清凉饮料、果汁、冰激凌、糕点食品及蜜饯等中。亦可用于家庭调味、烹饪、酱菜品、化妆品之甜味、糖浆、糖衣、甜锭、牙膏、漱口水、唇膏等。糖尿病患者、肥胖者可用其代替糖。 

  1969年之前,甜蜜素被公认为安全物质。196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委员会收到有关甜蜜素为致癌物的实验证据,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为此立即发布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并于1970年8月发出了全面禁止的命令。1982年9月,Abbott实验室和能量控制委员会在大量试验事实的基础上,以最新的研究事实证明甜蜜素的食用安全性,许多国际组织也相继发表大量评论明确表示甜蜜素为安全物质,但FDA至今还没有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继续承认甜蜜素的甜味剂地位,允许甜蜜素的使用。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其使用范围为:一,酱菜、调味酱汁、配置酒、糕点、饼干、面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饮料等,其最大使用量为0.65g/kg;二,蜜饯,最大使用量为1.0g/kg;三,陈皮、话梅、话李、杨梅干等,最大使用量8.0g/kg。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规定,甜蜜素的使用只要在一定范围之下,是不会致病的。据研究,在食品中添加的甜味剂主要有糖精钠、甜蜜素、安赛密和甜味素四种,一般情况下,人体每日每千克体重对糖精钠的摄入量,最多不可超过2.5毫克,即一个体重为60千克的成年人,每日对糖精钠的摄入量,最多不可超过150毫克;甜蜜素、甜味素、安赛蜜的每千克体重摄入量高限量分别为11毫克、40毫克、15毫克。按照我国对饮料中甜蜜素最大规定使用量(0.65g/kg)计算,含甜蜜素11毫克的话,每人每天每公斤饮料量为20g即超过安全饮用范围。即,体重为50公斤(100斤)的人,饮用超过1公斤(约1000ml)饮料,连续使用将危害健康。其在正常用量下对人体则安全无害。如经常食用甜蜜素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 

  由于甜蜜素加入量过多容易产生一定的苦味,故生产企业一般不会超量添加。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第三批学生奶奶源示范基地建设启动
下一篇文章:揭开食品颜色的神秘面纱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