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的语境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权利,对制假者形成威慑,新的《食品安全法》写进了严厉的“问题食品假一赔十”条款,而14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赔偿”——公众还未享受到这个条款带来的福利,已有专家提出“十倍赔偿”的道德风险,担心“十倍赔偿”的诱惑会造成职业打假的井喷,许多人会故意买假以索取十倍的赔偿。许多职业打假人已表达了会利用新法的意愿,而消协则表示不赞成。(《成都商报》6月3日)
不明白有些专家为什么会反对民众利用“十倍赔偿”条款买假索赔。职业打假井喷,恰恰会对造假形成遏制从而保障食品安全,这不正是《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吗?有什么不妥,又有什么好担心的?
正像当年反对王海知假买假一样,消协举出一样的理由:因为法律保护的是人作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显然已经不是消费者了——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是“知假买假”还是“故意买假”,这是人们主观上的猜测,是一个非常模糊、很难界定的说法,难以断定一个人购买假货是故意为之。另一方面,即使一个人故意买假,也不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存在的,不能望文生义地将消费者解释为“买东西用来自己消费的人”,只能以“交易”来界定消费者,而不能用动机和结果。我购买了你的东西,那我就是你的消费者了,别管我买了以后会不会用于自己消费——许多人买东西是送人,并非自己直接消费,你能说他就不是消费者了吗?
消协所以反对借新法故意“买假”索赔,很可能因为他们对“利益驱动的维权”有一种心理障碍,认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去维权,但如果个人权益未受侵犯、而以营利为目的去维权,通过维权而获取暴利,就不太正当了。获取暴利,这不符合我们对维权的道德想象。
这只是过于泛道德化的一种偏见罢了,其实利益不应该成为维权的道德障碍,不该为维权戴上“不能营利”的枷锁。特别是在食品安全这种道德底线被一再践踏、关系到公众生命的特别领域,法律在增进公益和维护民权上应该有一种宽容的理解:只要一种“谋利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不是为了追逐非法利益,甚至能为促进社会公益带来帮助,法律就该支持这样的行为。“知假买假寻求索赔”显然就属于这种情况,虽然给买假者带来了利益,甚至是暴利,但没有侵犯别人的正当权益,没有受害的第三者(造假、售假者遭索赔是罪有应得),相反能在井喷的天价索赔中,对制假售假者形成极大的威慑,让他们在民间无处不在的索赔下有所忌惮有所畏惧——这不正是《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追求的吗?利己、不害人且利公的故意买假索赔,凭什么不力挺。
“十倍赔偿”的条款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以吓人的,而是要在行动中对不法商人形成实际的威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就需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而由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靠买假的受害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被利益驱动、在利益驱动下去维权的人。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利益强大的驱动力,故意买假以索赔的行为,会对造假售假形成更大的威慑。由于知假买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序的法律从业者,他们用行动去激活“十倍赔偿”会更有效率,更能威慑造假商贩。
商家、舆论和消协习惯把这些人叫做职业打假者、以知假买假为业,其间不乏对他们的否定和贬损,仿佛“职业打假者”是钻法律漏洞的刁民,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其实,应该把他们的行为称做“公民打假”更为合适,难道打假只是政府的专业而公民就不能以此为业?政府不一直在呼吁公民参与打假吗,这也是他们参与公共治理的一种方式。虽然他们在参与中获取了巨大的私利,但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再退一步讲,即使“知假买假”有道德瑕疵,不符合我们的道德观念,可相比制假售假带来的大恶,相比假货泛滥成灾图财害命,相比那些黑心奸商的大不道德,“知假买假”的道德瑕疵算得了什么呢?总有一些自视甚高的专家,对身边的大恶无动于衷,也开不出什么除恶的方子,反倒对一点点无伤大雅、能避免最坏的情况的小瑕疵敏感得很。(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