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食品安全,我们该向谁发怒?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由“醉驾”和食品安全两则消息引起的不同反应想到的

 6月16日,相声演员刘慧因醉驾被刑拘,作为“高晓松第二”立即引起社会公众哗然,笔者也不禁为此叫好。无巧不成书,在同一个网页上,还有一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被查处的消息,链接的评论却少有人指责违法企业,而是泛泛地指责政府监管不到位。笔者看到案件,也为还有没有东西能放心吃而倍感着急,可是仔细想来,此时着急却未必合理。 

  为什么政府部门在“醉驾治理”中能得到钦佩和赞许,而食品安全案件每每爆出之时,却是大家对监管部门发难之时?为什么“醉驾治理”越多越严,老百姓越觉得安全放心,而食品安全问题被治理得越多越严,老百姓却越来越觉得食品不安全?是两者本来就有本质区别,还是某种惯性思维误导了我们的情绪?这还真是值得消费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其一,发生醉驾事件后,毫无疑问,大家的第一反应是对醉驾者口诛笔伐,但相信不会有人愤怒地认为交警应该在饮酒人驾车前就把他抓住。同样的道理,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应该严厉惩处,同时不断加大预先防范,但也不可能全部在事前就能阻止不法分子起心动念、图谋不轨。更何况,就连有些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驾驶员也知法犯法,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还有大量小作坊小摊贩经营者,难道会完全杜绝不法行为吗?这样想来,我们一味指责监管不到位的无名肝火,是不是应该作些冷静的分解?其实,最应该指责的是诸如醉驾者、制售假劣有害食品者等不法分子。他们都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我们为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着想,应该呼吁和鼓励监管部门打击的越多越好,而不是一发生案件就预设监管不到位的前提、想当然的加以指责,让执法者倍感压力,让违法者偷安无事。由此可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监管部门,但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查处,是政府必须有的作为。 

  其二,发生醉驾事件后,大家都希望驾驶员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但相信不会有人就此认为路上险象环生、不敢上路,因为毕竟醉驾者还是少数。同样的道理,尽管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毕竟我们一天就要消费40亿斤食品,真正我们能碰到不安全食品的概率可能并不比醉驾多。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食品抽检合格率都在95%以上,况且不少专家也指出,不合格食品中以假冒伪劣食品居多,而假冒伪劣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当我们从网上看到食品安全案件时,就告诫亲朋好友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这岂不是耸人听闻?我们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真的什么都不敢吃吗?另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50%的人认为当前食品安全谣言较多。这说明理性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而“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能被经不起分析的谣言所误导。 

  其三,发生醉驾事件后,大家希望对肇事者加大惩处力度,以期收到震慑之效。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罪。由此人们对控制酒驾充满了信心。同样的道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严厉惩处,以使其不敢犯法、不愿犯法、犯不起法。凑巧的是,醉驾入罪与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的规定同时体现在了《刑法修正案(八)》中。网络资料显示,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等食品安全犯罪,侦破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件2400余起,抓获犯罪分子4000余名。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食品安全问题将逐步减少。因此,我们应该鼓励支持政府加强监管,查处问题。 

  其四,发生醉驾事件后,人们出于社会公德心和自身安全的考虑,一定会对此行为“零容忍”。一旦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也会下意识地去制止或向交管部门举报。要使天不容奸,势必需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布下天罗地网。同样的道理,对于食品安全,我们也应发挥个人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对“油条哥”这样的诚信守法者,我们要不吝溢美之词,大兴向善之风;对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我们要及时揭露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不使心存侥幸者逃脱法网;对于不实谣言,我们要理性分析、善于戳穿,正本清源。 

  食品安全路在何方?路在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上,路在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上,路在消费者参与和监督的责任上,路在我们所有人的脚下,我们要脚踏实地把它走好。                                                            (仲 彦)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监管执法细节化食品利剑保安全
下一篇文章:让早餐放心要“多条腿”走路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