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治水”造渎职空间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分段式管理,从上到下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其职权,承担其责任,容易造成管理疏漏,这是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体制性原因。”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贾宇表示。
而这种“九龙治水”的监管局面也造成了个别官员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腐败的空间。
新密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常军向记者介绍说,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13个主要部门,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各管一块,各辖一段,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
“初级农产品质量划归农业部门管;食品的质量检测,划归质检、药检部门管。但这些部门在乡镇并没有负责食品安全的相应机构。工商部门有人可以管,但有越权之嫌;有权限可以管的部门,却受限于系统与人员的缺乏,鞭长莫及。”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彭坤说,“各部门监管也存在掣肘情况,工商部门曝光市场食品质量问题,质检、药检部门认为丢了他们的丑。遇到职能交叉或者空白地带,各部门就相互推诿,致使无人监管。”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监管部门存在主动失职,实行“养鱼执法”等不良现象。
据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反映,“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
“之所以出现‘马后炮’式的监管,很大程度源于此。这种‘养鱼执法’的行为是一种公开的渎职行为。”有反贪人员透露,更为恶劣的是,部分监管人员充当食品犯罪“保护伞”,“有些监管者在利益面前不能坚守立场,收受被监管者的贿赂,徇私舞弊不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与被监管者串通一气,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包庇和掩饰犯罪行为”。
惩治监管渎职存障碍
国家高度重视查处食品案件领域的渎职犯罪,然而食品安全事件依旧层出不穷,食品监管部门履职状况难以让公众满意。
那么,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儿?
“问题的根本在于惩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存在一些障碍。”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瑞娟总结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认定难,“实践中,问题食品经过生产、流通、经营等多个环节,最后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到底是哪个环节哪个部门的责任,或者说多个部门都有责任,最终谁来承担问题食品监管失职的刑事责任是个问题。因此,权责不清,多个部门相互推诿,致使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被架空,结果便是不了了之”。
为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检察官建议,食品监管应逐步形成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出现部分环节渎职的情况,“就直接追究分管环节的责任;如果出现集体渎职的情况,就追究统管者的责任”。
“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现难取证难。所以,建议坚持从食品安全犯罪中倒查相关职务犯罪。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如洪水泛滥,大部分恶性食品事件背后都隐藏着职务犯罪。因此,倒查食品安全犯罪就会让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无处遁形。”新密市检察官王会还建议说。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员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还提出:“问责机制不完善也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
王敬波认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