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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后不得再生产白酒、乳制品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昨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关于《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据悉,此次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界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何界定小作坊和摊贩?

  记者在《办法(草案)》(初审修改稿)中看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都有了明确的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包括流通食品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白酒、乳制品今后小作坊都不得生产

  对于食品生产小作坊今后的经营范围,此次《办法(草案)》也有明确的规定,如白酒等特定的食品今后将不得再进行生产。

  《办法(草案)》规定,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及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并包含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都是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

  对食品摊贩,《办法(草案)》也考虑到市民的实际需求,规定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并公布临时经营地点和时间,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生产违规最高罚2万

  按照《办法(草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中,如发现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都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不合标准的食品和原料,并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严重的将停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摊贩如在生产经营中未依法备案或生产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也将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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