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我省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其中,对于举报人获得奖励的条件、奖励的原则、举报的范围以及奖励额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万元。
举报9种行为可获奖励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其他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