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重金属年污染粮食过千万吨 环保部将从严问责地方政府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记者 黄应来

  近日,广州等珠三角城市开始陆续公布PM2.5。其实,比起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隐匿在粮食等食品中的污染更可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某些重金属已经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内,并逐渐残噬人体健康。镉米危机、癌症村等新名词和怪现象,就是粮食重金属污染爆发的一个个集中体现。

  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全国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而这些粮食可养活4000多万人。重金属污染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百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已构成严重威胁。

  所幸的是,日前出台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关注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把重金属残留明确列入粮食质量检验项目,食品安全再多一道阀门。

  现状大米重金属危机频发

  日前,广州市质监局公布的抽查结果表明,增城有2批次的大米金属镉含量超标。据了解,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在冶金、塑料、电子等行业作用非常重要。它通常通过废水排入环境中,再通过灌溉进入食物,水稻是典型的“受害作物”。

  增城镉大米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有研究团队采样调查发现,有10%的市售大米存在镉金属超标,人在食用这种大米之后可导致“骨痛病”但学者的尴尬在于,迄今没有官方或医疗单位确认上述症状究竟为何病;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几乎没有关于重金属污染土地的种植规范,大批被污染土地仍在正常种植稻米。

  事实上,在食品行业内,大米重金属危机早已存在。早在2002年,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全国市场稻米进行安全性抽检。结果显示,稻米中超标重金属最严重的是铅,超标率28.4%,其次是镉,超标率10.3%。只是当时由于没有明显的案例而未能引起关注。

  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而这些粮食足以每年多养活4000多万人,同样,如果这些粮食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目前我国土地污染十分严重,有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已超过3亿亩,占了我国耕地的1/6。”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担忧地表示。

  环保专家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估算,重金属至少污染中国10%耕地,其中珠三角40%农用地重金属超标。专家还表示,镉等重金属污染具有相当大的不可逆性,土壤一旦被污染,即便经过多年,对农作物的影响也可能延续很长一段时间。

  罗锡文称,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美国有超过217000个农场受到重金属污染,因此,很多国家把治理土壤污染问题摆在与大气污染、水污染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

  利好《粮食法》将明确要求检查重金属残留

  随着土地污染状况加剧,粮食重金属超标问题日益突出,《粮食法》意见稿进行了明确规定,重金属残留将列入粮食质量检验项目。土地重金属污染严重地区的粮农或将直接受到影响,重金属超标的粮食将不被收购。

  针对涉及粮食质量的食品安全问题,意见稿有详细和严格规定。第十九条提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更值得关注的是,粮食质量检验的内容也有了新变化,反映出国家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趋于严格。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相对于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的规定,意见稿增加了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明令禁止的污染物项目。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试点物联网监测食品安全
下一篇文章:韩长赋谈“瘦肉精”食安事件,发现一起严打一起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