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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法制网南宁2月21日电 记者莫小松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作出反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广西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流动人口大量增加,食品产业快速发展,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多、小、散、低、差”的现象仍突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加上食品安全链条长、环节多,食品安全形势仍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

  风险监测成为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一道重要防线。预案提出,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还将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监测范围包括土壤环境污染、饮用水质量、饲料质量、有害重金属污染、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在事故信息来源方面,除了医疗机构报告及群众举报的信息外,预案中还特别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中就已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但是,目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是由监督部门抽检或群众举报才得以被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亟待加强。

  预案提出,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监察部门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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