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正州
北京市民佟先生称,家里订了两瓶三元特品鲜牛奶,17日,奶站送的奶竟有一瓶是18日生产的。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主管表示,目前客服只收到这一例反馈,经初步调查,生产车间和奶站未发现有“早产奶”,公司将继续调查。
(1月19日《北京晨报》)
虽然只是佟先生一家收到了一瓶“早产奶”,也足以影响人对一个品牌的认知,毕竟,一瓶早产牛奶会使消费者的心里蒙上一层阴影。值得玩味的倒是,三元食品客服主管王永顺对此事的态度,他明知按国家规定,三元食品的液态鲜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为灌装日期,却又在多人确认瓶盖的标注日期是“120118”的情况下,含糊其辞地表示“8”和“6”很相近,不好确定是不是“8”,也不敢说一定不是“6”一副背着牛头不认账的架式。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但企业必须知道,奶“早产”了,企业诚信就会“难产”。
食品包装或标签上的保质期,应当是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理应如实地标注食品的保质期。令人忧心忡忡的是,我们身边的“早产食品、延寿食品”层出不穷。在购买食品时查看保质日期,已成为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习惯,但当清晰可鉴的保质日期都可做假的时候,维护自身的权益,本身就非常困难。从道德层面来说,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日期的行为是极不诚信的;就法律层面而言,这种劣行更是有恃无恐的违法行为。
对食品安全隐患特别是虚假标签的查处需赶早,必须在源头上坚决遏制这种坑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让“早产食品”无从早产,这起三元“早产奶”事件,再次予以相关部门以严峻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