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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我市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本报讯(记者 毛庆)今天,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每年由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如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据悉,这两个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三种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食品安全考核有奖有罚。据悉,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包括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广的;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而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将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市政府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被开除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的安危。因此,办法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各区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等行为。 如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被降级撤职

如果发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就地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等十类行为将被严惩。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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