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实施
卫生部7月6日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通则》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除了要标明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项目之外,还要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在这类产品的标签上要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9月:卫生部发布新《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9月15日,卫生部发布新修订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该标准指导各省(区、市)在标准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王斌介绍,2010年卫生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从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个方面,系统评估了我国全民食盐加碘在预防控制碘缺乏危害方面的健康效益以及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从历年人群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方面评价,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包括沿海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
卫生部2010年监测结果显示,全国碘盐覆盖率为98.6%,碘盐合格率为98.0%,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6.6%;96.8%的县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达到了《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指标要求。
10月:出口食企非法添加将被撤出口资格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将被撤销《备案证明》,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也就没法进行产品出口了。
10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
10月1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据悉,预案是对2005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预案指出,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预案强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