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办法日前出台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办法,办法规定,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2010年,国家食药监局与商务部共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应配备的条件和遴选的程序。

  暂行办法要求,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每批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遴选数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食药监局和商务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以下是办法全文:

  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遴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遴选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以下简称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组织开展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遴选工作。

  第四条 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坚持严格标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应当符合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文件中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条件和以下要求:

  (一)已被评定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已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

  (三)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工作成效显著。

  (四)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及时有效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地方政府设有投诉举报专项经费。

  (五)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Ⅲ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 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遴选采取申报、审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由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向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逐级提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申请。

  (二)审查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按照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遴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分为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两部分,根据审查情况确定本省(区、市)的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提交书面推荐材料。

  (三)公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对候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后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

  (四)认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单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认定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第七条 在遴选过程中发现弄虚造假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候选资格。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批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数量。

  第九条 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的日常管理,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国务院规范农产品流通管理 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
下一篇文章:十行为将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