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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安全“连坐”的应是监管者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让公众无比焦虑,各地政府部门在舆论压力下出台了不少治理之策,比如重庆,他们的规定看起来很有新意,叫“食品安全连坐制”,记者日前从重庆市质监局获悉,该局正式出台《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一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生产加工出现严重问题,将采取“连坐”方式追究连带责任。(12月7日《新京报》)

  新闻语焉不详,并没有对“连坐”作详细介绍,只是笼统地说“连坐”方式主要包括主体连坐、产业链连坐、区域连坐、行业连坐、产品连坐等五个方面 具体连坐到产业链的哪个链条、扩大到何种区域、“主体连坐”是什么意思,都没有明晰界定。不知道是新闻报道的问题,还是规定本身就说得很不清楚。“连坐”在我们的舆论语境中,并不是一个褒义词。不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是让犯错者埋单,而是将无辜的利益相关者牵扯进来,通过剥夺无辜者的权益来“绑架”与其关系亲密的人。“连坐”声名狼藉,现在“连坐”穿上了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的马甲,会不会变得正当了呢?是不是为了公众食品安全,为能让公众吃到安全食品,为让造假者受到更大威慑,就可采取“连坐”手段呢?当然不能。如果“连坐”本身不正当,“食品安全”的马甲和前缀并不能使其正当化,公众不会被这种道德迷彩所迷惑。

  “连坐”是一种违反法治观念的手段,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谁犯错谁负责,罪刑相当,谁违反了法律就让其依法付出与其罪行相适的代价,而不能牵连无辜者。有人用菜刀杀了人,不能把责任推到菜刀身上,更不能“连坐”到卖菜刀的人。食品生产加工,涉及很多环节,但依照法律,只能对这个环节中有错的人进行追责,而不能惩罚无辜者。法律的原则是,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其实,当下的食品安全丑闻之所以层出不穷,最缺的是让犯错者付出代价。许多造假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监管缺失之下,他们的造假也很难被发现,这种制度环境无异于是在纵容和鼓励造假。实际上,保障食品安全,根本不需要这种让无辜者承受代价的制度安排,只需要让犯错者付出足够大的代价就可以了。一边是造假可以逃避责任追究,另一边却要“连坐”其他环节上的无辜者,毫无威慑力,只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其实,惟一需要“连坐”的,应该是监管者,辖地出了问题,附带追究监管者的责任,这种将问题与监管者捆绑在一起的“连坐”,才会产生威慑力。(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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