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健力宝假金罐真实惠 专家:宣传效果强于广告(2)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利益纠葛 

  曾为中国体育出力 健力宝确实有贡献 

  “依靠现在的这些材料,我们不能妄自揣测企业当时的真正想法。”谈起健力宝的“金罐门”事件,中国人民大学广告与传媒经济系的主任丁汉青显得有些谨慎。 

  健力宝集团对中国体育做出的贡献不可抹杀,同时集团也从中获益。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健力宝就将“电解质”这一概念应用到运动饮料中。1984年,健力宝成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征奥运会的指定饮品。1990年亚运会,健力宝拿出1600万赞助费,并换来了7.5亿的超级订单。 

  此后,健力宝还冠名组建了名噪一时的“健力宝足球队”,并把这批年轻的球员送到巴西学习。他们中间,李玮峰、李金羽、李铁、隋东亮、张永海等人至今仍是中国足坛重要的人物。 

  “健力宝之父”李经纬甚至还帮助退役的体操王子李宁闯荡商界,最初的李宁公司是健力宝的子公司,当李宁公司有了做大做强的实力后,从健力宝公司分离出来时,李经纬也没有阻挠。 

  十年合作尝到甜头 营业额涨500多倍 

  由于1988年和1992年的捐赠活动时间距今已颇为久远,当年的广告价格已很难查证。 

  当年健力宝集团究竟花了多少钱去做那些“金罐”、花了多少钱去租用人民大会堂的场地、花了多少钱去组织捐赠活动,外界很难考评。 

  “就算能查到,一则广告和一则公关新闻的价值也是很难比较的。”丁汉青说,但一则有企业公关性质的新闻肯定比一则简单的广告要“划算”。因为这样的新闻不仅能带动产品的销量,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这是广告做不到的。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赠金罐”的活动之前,健力宝集团已经尝到了赞助体育的甜头。 

  虽然很难证明健力宝销售额快速增长与其向奥运冠军捐赠“金罐”直接相关,但正是在赞助中国奥运代表团后,健力宝集团的销售额突飞猛进。 

  1984年,健力宝的营业额只有345万元,1985年达到1650万元,1986年,这一数字猛增到了1.3亿元。经过1990年的亚运会和1992年的奥运会后,健力宝的营业额在1994年更是达到了惊人的18亿元。10年间,这一数字增长了500多倍! 

  律师意见 

  虽难拿出捐赠承诺 

  精神损害已经形成 

  如今,健力宝公司经手“捐赠金罐”一事的人都已离开公司,部分人甚至因贪污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但记者采访律师后得知,“金罐案”并不会因此而成为“无头案”。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表示,健力宝公司的捐赠行为可以定性为公益捐赠,而公益性捐赠则必须按照承诺强制执行。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发现,其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适用该法。 

  健力宝公司当时指定是把这些“金罐”捐给冠军选手本人,而不是当时的国家体委。如此一来,健力宝公司的捐赠被定性为公益捐赠可能存在困难。 

  即使被定性为公益性捐赠,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很难成为健力宝公司当时的“捐赠承诺”,除非运动员能拿出当年的赠予合同。而据记者了解,直到1996年那批奥运冠军获得的金罐才配有“999纯金”的品质证书。 

  不过,另一位律师孙奎则向记者表示,奥运冠军可以从欺诈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起诉,“那么多年都当荣誉收藏,可突然发现居然跟当初说的不一样,精神上肯定受影响。”孙律师说。本版文/特约记者 张岩 记者 王璐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小吃店爆炸”给城市建设出了警示题
下一篇文章:四川书记:现在有些干部实在不像话 喝醉了就胡作非为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