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来,各地都已纷纷行动起来。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已出台的各种版本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对举报奖金设上限,成为普遍做法。对此,有法律人士分析指出,对举报奖金设上限,可能并不能产生激励举报的预期作用。
设奖金上限成普遍做法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发现,在近两个月来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几乎都设定了对举报人的奖金上限。
比如,山东省济宁市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样将举报奖金上限规定为5万元。《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则规定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而于10月下旬公布的《甘肃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不等奖励;为省级督办查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最高可奖励两万元。
夺人眼球的是《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上限为20万元。按照该奖励办法,举报人提供线索与调查认定的事实相符,将根据符合程度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三个等级将分别得到涉案货值5%、3%、1%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涉案货值无法计算、或者按照货值计算奖金在200元以下的,将根据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奖励。监管部门在查处中未查获涉案货物,但经查实案情属实的,也将给予举报人200元至2000元奖励。
此举或不利于举报激励
对于各地设限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的做法,长期致力于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认为,在明确奖金数额时,必须对奖金的下限予以规定,尽量少对奖金上限作出限定,这有助于稳定或增强行为人对利益的预期。
他说,目前较多的规定都是设上限没下限,这不利于对民众产生很强的举报激励。在某些情形,尤其是在违法行为较多而公权机构对特定违法行为信息的获取能力较小的情形下,设定奖金下限并取消奖金上限是必要的。
在不久前中国法学会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研讨会上,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官员披露,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区两级共实施举报奖励约160件次,合计奖励金额约11.3万元;同期各单位食品、药品罚没款金额前十位的案件中,通过群众举报的案源仅99件次,占8.25%,合计奖励金额约6万元。上海市2009年4月发布《关于对举报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特殊人员给予重奖的通告》后,至今只有1起重奖申请。
该位负责官员告诉记者,在现行的奖励办法中,一般要求举报人本人到行政部门申请和领取奖励,加上之前为举报付出的,与最终能够获取的低额奖金相比,有时成本会高于收益,这就难以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而且奖励程序繁琐,获得奖励的周期过长,短则1至2个月,长则半年甚至1年,这也与一些举报人希望举报后能迅速得到奖励的心理相距甚远。
呼吁奖励制度统一标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官员指出,尽管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公民举报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也日益重视,但目前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操作的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包括行政部门在举报奖励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各地各部门的举报奖励做法不一;奖励资金难以落实;举报奖励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效敏提出,从目前地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看,有的地方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受理有奖举报的唯一机构;有的地方则规定工商、食品药品、质监、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分别受理各自负责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但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人是普通消费者,他们不太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政府部门监管分工,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从方便消费者举报角度,这方面也有待改善”。
应飞虎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在设计奖励制度时,应该尽可能使奖金数额明确,这可以使举报人对利益有稳定预期,从而强化激励作用。他建议,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设置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在充分估量制度收益的基础上设定奖金;按举报人的贡献大小设定奖金;奖金设定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者的损害度、执法者的查处能力及执法成本等。本报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