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重赏、重罚能保食品安全“平安”?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人民吃的困扰,更是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阻碍。在“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的“洗礼”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人民、有关部门的重视。随着问题的不断爆发和深入,从河南瘦肉精案件审理,巨额悬赏举报等方面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似乎进入了一个“重罚、重赏”的时代。

    “瘦肉精”案最高判死缓最低判9年

    2011年7月25日上午7点半,倍受关注的河南“瘦肉精”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的5名被告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严惩。主犯之一、被告人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刑罚最低的被告人刘鸿林,也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量刑之重,出乎包括等待结果的观众等所有人的预料,也让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人民法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30万

    2011年9月,随着我国公安部门对“地沟油”生产的严打行动。“地沟油”再一次,也是空前的曝光在大众面前,让人们恶心不已、惊恐不已。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屡次打击下。全国很多个省市地区颁布了悬赏“捉拿”食品安全犯罪的法规条例,或者相应的提高了举报食品安全犯罪的奖赏金额。

    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被进行了修改,举报食品安全犯罪的奖励金额大幅提高——市民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甚至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案件前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提供线索或协助调查,也可予以奖励。

    随后,在广州、上海等地有关部门都颁布有关高额悬赏举报食品安全犯罪的法规条例。鼓励广大民众和媒体举报揭发食品安全犯罪。

    重罚、重赏是否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

    从以上两个事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经进入重罚重赏的时代。但是,这种监管方式是否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呢?

    在笔者看来,重罚重赏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一直以来,犯罪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被当着批判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重罚之下可以让犯罪分子看到犯罪的高昂代价,或许能让他们“望而却步”,从而减少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事件。

    自古以来“悬赏捉拿”是有关部门常用的激励全面参与监管的举措。我国食品工业环境存在着多、乱、杂的问题。这些问题也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不小难度。甚至有时候会有“鞭长莫及”之感。所以,鼓励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最大范围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重赏之下的“顾虑”

    重赏举报食品安全犯罪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全民参与监督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或许会衍生一些常见的“新问题”。例如:报假案甚至是伪造假案骗赏,还有举报人的安全顾虑等等(电视台记者遇害被疑与参与报道地沟油有关,就可看出人们对举报后自身安全的顾虑)。

    重赏一方面可以是鼓励全民参与监管的良策,另一方面可以又可能成为诱发犯罪的“诱饵”,正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重赏的“双刃性”不能不让人们有所顾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重新审核倒逼企业改造升级 保障乳制品安全放心
下一篇文章:人民时评,李克强“重典治乱”释放食品安全明确信号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