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我国饮用水行业门槛低 新国标两年没管住致癌水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我国饮用水行业门槛低 专家称多数企业对致癌物溴酸盐的检验能力有限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9月6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近期公布对瓶(桶)装饮用水质量抽查结果,其中6种饮用水被检出含有高浓度致癌物“溴酸盐”,哈药六厂等知名企业生产的“纯中纯”弱碱性饮用水、内蒙古“景友”沙漠优质水榜上有名,令人震惊。 

  “沙漠优质水”成“致癌水” 

  鄂尔多斯市景友鸿鹄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才成立,但通过大打“沙漠牌”,重金宣传和包装“景友”沙漠优质水,短短几年就名声远播。这家企业声称其产品来自北纬40度世界公认的牛奶和矿泉水的优质生产带,是一种偏碱性的“纯天然沙漠水”。 

  记者调查发现,“景友”沙漠水之所以快速“蹿红”,还因为它拥有多重光环:一度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两会”、第十一届全运会乒乓球项目、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等重大活动的“唯一指定用水”。为此,“景友”沙漠水的安全和品质曾让消费者“深信不疑”。 

  9月2日,记者来到这家公司时,企业正处于“停产整顿”状态。此前,经国家质检总局抽检发现,一个批次的“景友”瓶装水被检测到的溴酸盐实测值为标准值的8倍之多。 记者在生产车间看到,沙漠水生产工艺并不复杂:从200米井下抽水送入原水罐,再通过石英砂、活性炭将原水中杂质滤掉,再经过臭氧灭菌进入储水罐,最后进行灌装。 

  “溴酸盐超标主要出在工艺老化问题上。”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陈继明分析了“沙漠水”变“致癌水”的主要原因。“景友”公司董事长刘冬青承认,年初公司取水井塌方,出现水质发红现象。为了生产需要,并未及时更换水源地,而是采取延长水处理冲洗时间、加大臭氧浓度的办法控制微生物,没想到导致溴酸盐超标。 

  “4瓶水中有1瓶不合格” 

  溴酸盐为“2B级”潜在致癌物。我国2009年10月起把溴酸盐列入饮用水监测项目,规定溴酸盐含量最高不超过0.01mg/L。然而,“新国标”实施两年多来,并没有管住溴酸盐超标问题。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处长王莉说,今年二季度内蒙古抽查了其中97家企业的98个批次的产品,合格率仅为76.5%,相当于4瓶饮用水中就有1瓶不合格。 

  而国家质检总局此次抽检的饮用水产品中,一些小企业产品的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都超标。 

  “一些中小企业生产饮用水工艺很简单,尤其在控制臭氧量上,企业可擅自调高臭氧浓度或延长臭氧灭菌时间,造成溴酸盐过量,但检测却有难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郑玉山坦言,多数企业对溴酸盐的检验能力有限,交由第三方检测又怕增加成本,导致隐患丛生。 

  “景友”公司董事长刘冬青: 

  “如我们产品不合格, 小厂问题肯定还多” 

  记者调查发现,国内饮用水市场鱼龙混杂,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业门槛过低,主要表现为行业内小企业林立,一些其他行业的大企业也蜂拥而至,盲目跨行业经营。在水源并非最优质的内蒙古,饮用水生产企业竟在最近两年内增至220多家。 

  一位资深矿泉水经营者透露,小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不舍得在工艺上投入,对质量监控也不严格。矿泉水除了溴酸盐这个“老大难”外,藻类等其他微生物超标也是一大麻烦。 

  “如果我们厂的产品不合格,我相信,那些小厂问题肯定还要多。”刘冬青说,“景友”饮用水创建初期,为寻找水源和购买设备就投入1700万元,一般小水厂不足百万元就投产。“我们这几年基本没赚钱,大量投入都用于宣传和营销了。” 

  “我国饮用水行业门槛低,不管大小企业都开发水产品,这存在很大的隐患。”内蒙古地质调查院教授李志称,政府相关部门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注重保护优质水源地,控制好开发步伐,否则必将危及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从餐饮业传奇到信任危机 谁阻止了海底捞
下一篇文章:潲水油:一桶给政府 一桶私下卖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