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焦作市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主犯刘襄等人刑事责任的一审判决。
为了总结办理“瘦肉精”案件的经验,并探讨相关问题,8月12日,省高院召开了审理“瘦肉精”案件座谈会。
对维护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引起省内外法学界的极大关注。
当天,受邀参加座谈会的有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网友代表、生猪饲养户代表以及省法院相关部门的同志,焦作、新乡、济源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围绕“瘦肉精”案件的定罪量刑、审判效果、审理“瘦肉精”案件的经验以及判决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远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人员对“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认为,案件判决对于推动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生产、销售者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自律意识均具有积极意义,应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维护了群众利益震慑了违法犯罪
“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多次前往焦作市,听取关于“瘦肉精”案件审理准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张立勇要求各级法院要提前介入,依法公开审理,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严惩犯罪。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次判决为全国首例。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审理结果,同时,也在思考案件昭示的重大法治和社会意义。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认为,回过头来看,这次“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维护了群众利益,震慑了违法犯罪,重塑了公众信心,挽回了河南形象,树立了审理标杆。第一批“瘦肉精”案件审理,有三个方面的经验和启示值得好好总结:一是坚持了融入全局;二是坚持了以人为本;三是坚持了严格司法。
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决不能手软
本案第一批审理终结了,以身试法者得到了严惩,紧接着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案件都将相继进入法院审理环节。
如何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安心、放心?省人大代表、大商集团郑州集团党委书记张根湘认为,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体现了法律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有利于重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温县隆丰养殖有限公司经理杨隆认为,法院依法严惩不法商家,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判决,给广大百姓以信心,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一定要从重惩处,决不能有丝毫手软!”郑州市一名机关干部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