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专家释河南瘦肉精案重判高度重视公众健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7月25日,河南焦作中院一审判决刘襄等5名“瘦肉精”制售者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不少人注意到,这是首次对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施以重刑。

  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他说,这是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的生动案例,也是食品安全领域由乱向治转变的里程碑。

  刘俊海说:“我注意到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鸿林称自己无罪,罪在双汇企业一方。”但宣判结果表明,在明知盐酸克伦特罗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买卖盐酸克伦特罗就是犯罪。这对从源头上治理并减少食品生产加工的安全隐患非常有利,也有助于改变一直以来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犯罪行为成本较低、代价较小的状况,极大地震慑了不法行为。

  他认为,此案作为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例,为类似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借鉴。“瘦肉精”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可能一时还显现不出来,需要长期、累积的过程,但其危害却是已经被证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判处重刑就表明,当前刑事司法并不因为有潜伏期,是种潜在的危害,就忽略其主观的恶性和情节的恶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已经将这种需要长期释放才能显现的危害作为定罪的依据,表明对公众的健康高度重视。

  刘俊海进一步表示,此案表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了有机衔接,纠正了以往“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思维模式。

  事实证明,对那些违法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刘俊海特别指出,那些的确受到“瘦肉精”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此案一锤定音,也不剥夺、不排斥受害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

  此案也体现了依法治乱。刘俊海注意到,5位被告人都聘请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战。他认为,这充分给予了被告人应有的刑事权利,做到了审判公正,程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教科书,也体现了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此外,此案也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一个有利的信号,即对公众的饮食健康各级政府不仅高度重视,而且措施有力,依法行政,有效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落实到位,这对恢复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大有好处。

  同时,也表明消费者权益已经被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使命,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记者 富子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卫生部要求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下一篇文章:冰点时评以群体诉讼抵御味千拉面式忽悠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