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风靡了厨房20多年的味事达酱油,因其方形瓶包装于2008年惹上了跨国官司,被瑞士雀巢公司告上法庭,指其侵犯注册商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
至此,业界所称的“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尘埃落定。判决之前,瑞士雀巢公司在中国连掀多场诉讼风波,将数家酱油企业推上法庭,其与开平味事达之间的较量备受关注。
起因使用“方形瓶”被指侵权
来自瑞士联邦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杠上”了中国酱油企业,不断拿酱油包装发难。作为中国十大酱油企业的开平味事达调味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第一个遭殃。该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收到了雀巢公司飞来的“警告信”。雀巢公司声称,味事达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味事达公司“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早在1983年以前,棕色方形瓶包装就被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所使用,当时的“潭江桥”牌味极鲜酱油产品就是这样的外包装,后随着公司改制变迁,一直继续沿用到“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上。就在同年3月份,国家工商总局还批复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对于雀巢公司的“指控”,味事达公司复函无法认同。
2008年11月5日,雀巢公司再次致函发难,措辞更为严厉,要求味事达公司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进展味事达率先起诉
雀巢公司缘何口口声声称使用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据悉,雀巢公司是瑞士联邦法人,成立于1936年,是食品、营养品、药品等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199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
其后,雀巢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我国提出该立体商标的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同年11月27日,上述申请先以缺乏显著性被国家商标局驳回。雀巢公司并没有罢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于2005年7月2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使用。
就这样,国内企业使用了20多年的方形瓶一下子成了雀巢公司的注册立体商标。
味事达公司决定奋起反击,率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在生产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方形瓶、透明方形瓶包装的行为,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舌战评判标准看包装还是看产品?
双方就此正面交锋,展开鏖战。
味事达公司认为,涉案的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其并未将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外包装和容器使用。无论是雀巢公司、还是味事达公司在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包装时均与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一起使用,味事达公司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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