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作为消费者从北京物美大卖场购买了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后郝某发现该虫草酱鸭添加了冬虫夏草,郝某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物美大卖场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为郝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郝某的起诉。
2010年3月,郝某在物美公司购买了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17只,后郝某从虫草酱鸭的包装袋上发现此食品添加了冬虫夏草。郝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不得在食品当中添加。因此北京物美大卖场所销售的虫草酱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郝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起诉要求北京物美大卖场赔偿损失,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物美公司辩称,供应商生产的产品是经过检测的合格产品,物美公司也是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郝某只是对产品成分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物美公司认为郝某不是以普通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而是为了牟取暴利,并且郝某也没有因此受到损害。物美公司同时认为产品质量合不合格,应当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郝某说造成损害,应当有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郝某以其在物美公司所购买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中添加“虫草”成分为由,认为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该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郝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了郝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