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口1月5日电 (记者 宁远) 由于认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发布虚假内容的网帖,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并造成退货等损失,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将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42万元(详见本网2010年09月08日报道《海南食品业两巨头交火,春光向南国索赔百万》)。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国食品赔偿春光食品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向春光食品赔礼道歉。
南国食品员工发帖诋毁春光食品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6日,南国食品营销客服钟某用其注册的网名“cpkg”在海南一家网络论坛发布名为《无良‘春光’大肠杆菌超标,祸害无辜百姓》的报料投诉帖子,具体内容为:“前天在海口大润发超市里买了春光的糖果回家,小孩子都吃了。后来有发现肚子疼的现象,也就没有在意以为是乱吃零食导致的。后来再去超市的时候发现“春光”的糖果全部下架了,超市人员告诉我说是春光的糖果大肠杆菌严重超标。这个厂生产的糖果还到处卖,那么多人吃他家的糖果,竟然为了赚钱做这么缺德的事!可相应部门都没有出面制止,还让他的产品到处危害我们消费者,希望相关部门相关报纸都出面来抵制“春光”,不要让他的产品继续危害人类健康”。
同年7月22日,在该网络论坛又出现题目为《春光食品沦陷,谁还能代表海南特色食品形象》,称春光产品不合格的“文章门”之后被众多论坛转载。
2010年7月24日,春光食品向海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报案称,自2009年7月16日起,以网名“cpkg”为代表的一些人在海南某论坛发布《无良‘春光’大肠杆菌超标,祸害无辜百姓》的帖子,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围绕主题变换多种说法广为发布,这些无端攻击的帖子对春光食品进行恶意诋毁,此行为对春光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以发帖者涉嫌侵权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为由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监介入调查找出发帖者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立案受理后,分别传唤钟某、南国食品营销总监徐某、企划部经理徐某等人接受询问或讯问。钟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2009年7月16日,南国食品销售总监徐某叫其到办公室,告知其春光的糖果在大润发超市全部下架,原因是该超市内部查出春光的糖果大肠杆菌超标,让其将该消息通过某些途径向公众传播出去。钟某问徐某应使用何种途径传播,徐某说在一些大的网络论坛上发表,并要求其办完此事后向她汇报。
当天下午,钟某用南国食品公司企划部办公室电脑在海南一网络论坛上注册“cpkg”账户,然后用该账户在该论坛“投诉报料”板块发布《无良‘春光’大肠杆菌超标,祸害无辜百姓》的帖子,之后其用内部电话向徐某进行了汇报。
在接受讯问时钟某还承认,帖中所称小孩吃后肚子痛的情节系其编造。
南国食品公司企划部经理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钟某曾告诉其称,营销总监徐某让钟某发一个关于春光食品的帖子,随后钟某通过QQ将帖子地址链接发给她,此后其以“不打酱油不行”的网名对上述帖子进行跟帖,跟帖内容为:“是的确实有这个报道”、“看来还真不是无中生有的事儿,的赶紧转告周围的朋友。”徐某同时称,其跟帖的行为为个人行为。
南国食品营销总监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对钟某发帖一事不知情。
2010年2月,海口市公安局以徐某、钟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案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该案。春光食品遂向法院起诉南国食品。
法院判决南国食品赔款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凭空捏造虚假事实,编写故事,通过网络报料春光食品生产的糖果大肠杆菌超标,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呼吁相关部门出面抵制“春光”的行为,虽无直接的证据证明系钟某代表南国食品所为,但钟某作为个体,与春光食品之间并无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其无端编造虚假事实发布于网络媒体,制造诋毁春光食品的市场形象、破坏其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事端,不符合常理。而且事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将自己的行为转嫁给上司,但至今仍在南国食品工作且未受任何处分;企划部经理徐某在明知钟某所发帖子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仍跟帖呼应,亦不符合常理。钟某捏造虚假事实、毁损春光食品的市场形象后,最有可能因此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而获益的是南国食品,故而可以推定,钟某关于其受南国食品管理人员徐某的指使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发帖的陈述属实,由此可以确认钟某发帖是被指使执行工作任务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南国食品承担。
法院方面指出,春光食品和南国食品均为从事加工、销售椰子等海南特产制品的企业,属同业竞争者。同业竞争者谋求竞争优势、争取自身利益应采取合法的方式,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南国食品作为春光食品的同业竞争者,捏造春光食品加工销售的糖果大肠杆菌超标,造成小孩食用后肚子疼的虚伪事实,并通过知名度较高的传媒网站予以发布,其主观上存在对春光食品的商品进行贬损的侵权故意,其行为客观上毁损了竞争者的企业市场形象,因此南国食品的行为符合商业诋毁的基本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与经营者的知名程度和市场影响力有密切联系,南国食品的上述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对春光食品产生负面的印象,引发不良影响,损害了春光食品的商品声誉且给春光食品的经营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南国食品理应在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上就其行为向春光食品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要求南国食品立即停止散布损害春光食品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不当言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春光食品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