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多委员建议凡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没收财产”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提高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力度

凡有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没收财产”

  12月20日至25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围绕此次修正案的主线之一——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食品安全、醉驾、扒窃入罪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这次审议被关注的焦点。在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醉酒的标准如何界定、扒窃是否应该入罪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

  加强食品安全——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还应加大处罚

  “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一个个食品“不安全事件”搅动着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群众的关注。有的常委委员、代表等提出,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有关规定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应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此次审议的草案在刑法渎职罪一章中增加一条,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

  草案还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中,规定了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此次修改只保留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没有再要求前面的两个规定,另外,也和上一条一样,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

  郑荃委员认为目前对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量刑过轻。因为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不是危害某一个人,或是很少数量的人,有时候受害人数量相当大。比如有毒奶粉对大量小孩造成的是一辈子的伤害,可是按照现在的草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郑荃说:“我认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制造假药等受害人数众多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予以提高,应该给予更高惩罚,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累计赔偿,累计量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艺良表示:“既然生产商、销售商在主观愿望上已经造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导致了这种严重后果,我们在刑法条文上就要加以明确,而不是给他‘或者拘役’的酌情权,一定要判处徒刑进行制裁。这样的规定会让执法部门在处理的时候有一个模糊的感觉。”

  许振超委员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这里分了几种情节,比较严重的除了有期徒刑还有并处罚金。我认为这几种犯罪主要动机是由于利欲熏心,所以不惜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我认为不应该分情况,只要有这种行为的,就应该没收财产,仅并处罚金是不够的。”

  许振超建议,只要有这种犯罪情节,无论轻重,都要没收财产,对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给予震慑和打击。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起诉哥告多家超市欲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
下一篇文章:河北石家庄双鸽食品公司暴力拆迁致一人受伤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