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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食品”诉“南国食品”诋毁索赔百万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9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9月8日上午8:30,一宗被称为海南首例影响最大的诋毁商业竞争对手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家海南特产业的龙头企业“春光食品”和“南国食品”在此对簿公堂,引起多家本地媒体和业界人士的旁听关注。坚持认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发布虚假内容的网帖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并造成退货等损失,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当天将该公司以及相关员工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2万元。

  文/本报记者 林莹 图/本报记者 李小岗

  我省首宗影响最大的商业诋毁案昨日开庭,海南两特产业巨头对簿公堂

  “南国”女员工编造“孩子吃春光糖肚子疼”网帖,致“春光”一度身陷“质量门”

  事件起因

  “南国”员工发帖 “春光”被陷“质量门”

  30经销商退货直接经济损失42万

  据了解,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徐某、员工钟某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

  文昌市春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食品)在法庭上诉称,2009年7月16日,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食品)的员工钟某在该公司销售总监徐某(同时也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妻子)的授意下,在天涯社区海南发展版块上发布了题为《无良春光大肠杆菌超标,祸害无辜百姓》一文。这篇文章在网络发表、转载后,类似诋毁春光食品声誉的文章《春光沦陷,谁还能代表海南》一文也在天涯社区海南发展版块发布。两篇文章发表后,已在国内各大著名网站广为散布,造成了恶劣影响。以上事实经原告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并调查。

  春光食品称,由于肇事者的各大网站的负面报道,春光食品产品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并导致岛内和岛外约30家经营商退货,仅截至2009年8月25日退货金额已高达1183739元,退货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为422969元。同时原告的销售情况受到重大影响,7、8、9三个月的销售量比去年同比减少了28.4%以上,可见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产品的商誉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间接损失巨大。

  事件发展

  诋毁帖构成侵权索赔142万

  “春光”告“南国”:

  诋毁帖构成侵权索赔142万

  春光食品认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授意员工捏造事实并散布,严重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已构成侵权行为。

  春光食品举证称,事发后多个网站转载钟某的这篇文章,而且还有网站统计过这篇文章点击率3196次,130多人跟贴。春光食品经过多年经营,是海南特产行业中的代表性企业,“春光”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南国食品的侵权行为不但导致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22969元,还对原告商誉、产品信誉造成了不可估计的损害,影响深远,销售量严重下滑,应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计人民币1422969元。

  事件

  背后

  没孩子却编造孩子吃了“春光”糖肚子疼

  “南国”女员工供述:

  没孩子却编造孩子吃了“春光”糖肚子疼

  在法庭上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后春光食品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女员工钟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她是南国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并坦称她以“cpkg”的ID捏造了《无良春光大肠杆菌超标,祸害无辜百性》的帖子并在天涯社区发表了这篇文章。帖子的内容是:“前天在海口大润发超市里买了‘春光’的糖果回家,小孩子都吃了。后来有发现肚子疼的现象,也就没有在意以为是乱吃零食导致的。后来再去超市的时候发现‘春光’的糖果全部下架了,超市人员告诉我说是‘春光’的糖果大肠杆菌严重超标。这个厂生产的糖果还到处卖,那么多人吃他家的糖果,竟然为了赚钱做这么缺德的事!可相关部门却没有出面制止,还让他的产品到处危害我们消费者,希望相关部门相关报纸都出面来抵制‘春光’,不要让他的产品继续危害人类健康!!!!”

  钟某称,她自己没有小孩,却谎称自己小孩吃了“春光”肚子疼,是徐某授意她做了这项工作。

  

  庭审现场

  “南国”辩称:

  员工发帖属于个人行为

  南国食品则辩称,南国食品及其销售总监徐某没有从事任何针对春光食品的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员工钟某在网上发帖行为属其个人行为,其侵权损害程度有限,且本案原告的损失是否确实存在及损失程度无法确认。因此,钟某的发帖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南国食品认为,钟某在公安机关笔录只能证明她有过一次发帖行为,而且徐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对“授意”一事予以否认,并表示“不知道此事”,因此不能证明南国公司或徐某有商业诋毁行为。

  在9月8日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南国食品以及员工是否存在捏造、散布事实对原告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如果商业诋毁成立,是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如果商业诋毁成立,被告是否应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

编辑:liutao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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