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问题引起纠纷,并诉诸法庭。
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公司的资产,其中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该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并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
被告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一家民企白酒厂。2007年12月,这家酒厂法定代表人通过转让,取得酒厂的股权,并更名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转行生产葡萄酒。
庭审中,原告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提出,被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名称,突出使用了与“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标识,在外观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提出30万元索赔,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世纪楼兰”葡萄酒。被告认为,“楼兰”是古遗址的地名,作为商标,并没有显著性。任何人不能垄断这两个字。“世纪楼兰”不仅在外包装上,而且商标的结构、字形、顺序及排列均与“楼兰”完全不同,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楼兰”商标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新疆葡萄酒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世纪楼兰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与“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属于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法院一审判令世纪楼兰赔偿楼兰公司10万元损失,停止侵权行为。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两家公司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