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陕西5月26日电(通讯员杜永清)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一起食物中毒案当事人,稳妥处理遗留问题。
今年51岁的安某是陈仓区磻溪镇一村民,粗识字,从今年3月开始自己加工一种甑糕(用米、大枣、豆子蒸煮而成的膏状食品)小吃生意,走乡串户叫卖。2010年4月6日在甑糕经营中,有86人吃了他加工的小吃食物后中毒,发生呕吐、恶心等症状被送了医院。经医院鉴定是食物中亚硝酸盐过量而导致的中毒。原来安某在当天的甑糕加工中,为了食物的颜色好看,加入了约150克的亚硝酸盐。警方查明事实后,对安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批捕。
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该案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对亚硝酸盐的性质、作用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目前受害人的状况都痊愈出院。认为安某由于文化程度低,听别人说亚硝酸盐可以给食物增色,刚开始使用就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故意,这样的结果是当事人无论如何不愿意看到的,加之亚硝酸盐是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检察院作出决定,以安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检察院了解到安某由于在以前打工时,身体受伤,干不成重体力活,才今年开始经营小吃,家庭经济困难。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妥善处理食物中毒人员的求诊医病费用,同部分受害人沟通交流,确保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