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因上海杏花村食品厂在蛋糕等食品上注册了“杏花村”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允许上海杏花村注册商标的决定。今天下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代理人介绍说,早在1957年,“杏花村”商标已经由汾酒厂申请在酒类产品上获准注册。1997年,“杏花村”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4月19日,上海杏花村食品厂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为图形和文字组合,主体突出“杏花村”三个字,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饼干、蛋糕、甜食、薄烤饼、面包、馅饼等”商品上。虽然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提出异议,但国家商评委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对上海杏花村食品厂的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杏花村汾酒厂认为,该厂的杏花村商标早在1997年即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上海杏花村注册商标不能逾越的法律障碍。此外,虽然两个商标分别注册在不同的商品分类里,但一般消费者并不具备区分商品分类的专业知识,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国家商评委答辩称,汾酒厂的商标的知名度不能使其取得在其他领域的绝对保护。此案中,汾酒厂的“杏花村”虽然在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上海杏花村食品厂的商标指定使用的种类与之区别较大。加之,“杏花村”并非原告独创的,其显著性因不是独创的而相对减弱。因此,“杏花村”在蛋糕等食品上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J161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