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食品中加入过量亚硝酸盐致人死亡 店主被判3年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5月14日上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对2009年“11·6”鸡冠食物中毒案公开开庭,法院当庭认定王万菊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万菊在个体经营户康后力的食品加工作坊中制作鸡冠熟食时,因疏忽大意重复加入亚硝酸盐。11月6日广汉市新丰镇灵泉村3社林先芬宴请宾客,当晚参加宴席者食用该鸡冠熟食有17人发生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其中一名3岁儿童中毒死亡。案发后王万菊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个体经营户康后力、被告人亲属及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共计1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万菊因为疏忽大意,在食品中重复加入过量的亚硝酸盐,造成一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极大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家属、康后力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中国法院网广汉频道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一农民养殖黄鳝订购网箱被骗三万 嫌疑人已被拘
下一篇文章:洽洽德国遭抢注"老字号"商标维权意识难掩自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