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高级律师 刘世杰
近日,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就“正宗刘德华板鸭店”的老板刘德华将“刘德华”与头像相结合获得
商标注册而提出异议事宜终于画上句号,但是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不会因此完结。
事情起因 四川崇州观胜镇“正宗刘德华板鸭店”的老板刘德华是位土生土长的68岁崇州老人,其自出生起即使用“刘德华”三字为自己的名字至今。其自1980年创办“正宗刘德华板鸭店”后,带领三个子女起早贪黑地辛苦经营与潜心研究自成风格,尤其是制作出的板鸭独具风味、远近闻名,是崇州当地风味食品“石观音板鸭”极具影响力的一支。
2004年11月16日,刘德华老人将“刘德华”三字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2月28日被初步审定、2007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权保护期为200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商标分类表第29类的板鸭、腌肉、香肠。
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发现“刘德华”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后,认为将“刘德华”注册并使用在板鸭、腌肉、香肠等商品上,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名誉权,且商标由“刘德华”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与明星刘德华的相貌相差甚远,令刘德华良好的公众形象与社会影响力受到损害,遂于2009年8月26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等争议材料要求撤销该商标。
“刘德华”商标的侵权分析 “刘德华”商标是否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他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予以损害。
虽然任何人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名誉获得更多合法权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无论刘德华老人的名字是否为“刘德华”,其将“刘德华”与自己的头像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均不构成对明星刘德华的名誉权,因为将“刘德华”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在板鸭、腌肉、香肠等商品上并未对明星刘德华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与贬低,也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相信一家经营板鸭、腌肉、香肠的食品公司或者酒店请明星刘德华有偿代言其并不会拒绝。
“刘德华”商标是否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姓名权。姓名,是姓与名的合称,其中姓是表示家族系统的,而名则是表示当事人本身的语文符号;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
由于刘德华老人并未影响明星刘德华姓名的设定、变更以及自由使用的权利,而由于其名字即为“刘德华”也不涉及冒用的问题;同时,其在商标注册时将姓名与自己的头像相结合使用,也不会引起他人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刘德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既未侵犯明星刘德华的姓名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德华”商标是否侵犯了明星刘德华的商品化权。实际上,正如美国著名
知识产权法学家尼莫教授在“论形象权”一文中所言,包括隐私在内的名誉权、姓名权等权利确实是名人“要求和需要”的东西,但他们更关注自己的公开形象以及对于自己身份的商业价值的保护和控制自己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的权利,而该等权利即是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
由于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肯认商品化权,且部分学者认为商品化权仅存在知名形象之上,具体到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上,其理所当然地就成了名人形象。但笔者认为,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对基于其形象及其确认因素产生的商品化权享有权益是一种必然的制度安排,因为不论自然人是否为名人,也不论其形象以及形象的确认因素是否已经成为某种商品化行为的对象,该自然人的商品化权都客观存在着,就如同他自然地享有人格权。同时,也只有承认一切自然人对基于其形象及其确认因素产生的商品化权享有权益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毕竟非名人的形象以及形象的确认因素也可能成为利用的对象,并且该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另外,由于“刘德华”商标含有刘德华老人的头像一般不会指向明星刘德华本人,更不会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明星刘德华进行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刘德华老人注册并依法、正当使用“刘德华”商标的行为未侵犯明星刘德华的商品化权。
“刘德华”商标事件的启示 明星刘德华的经纪公司在提出异议后又较快撤回异议,明星刘德华的大度、宽容、仁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甚至以“老伯伯,放心,会好的”宽慰刘德华老人,但是“刘德华”商标不侵权或者经纪公司的异议依法难以成立也是关键因素。由此,无论明星还是普通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形象及确认因素有价值宜像刘德华老人一样尽快寻求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如明星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般陷于被动,甚至更加被动,因为有商业眼光的投资者、商家必将蜂拥而至刘德华老人的小店洽谈投资以及商标许可或者转让等事宜,“刘德华”板鸭大规模投产、连锁经营等指日可待,而我们必将很快可以在家或者身边的连锁店里品尝到包装精美、制作精良的“刘德华”板鸭。
(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