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女子讨债不成引纠纷 在对方酒席上“泼粪”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徐女士在姚先生为儿子办满月酒之时上门讨债,发生纠纷后竟将携带的粪水泼洒在酒席场所。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赔偿姚先生受污染食品损失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去年12月5日上午,徐女士夫妇来到姚先生父亲家催讨8000元欠款,适逢姚先生在为儿子办满月酒。徐女士在讨债中与姚先生父亲发生争执,姚先生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进行劝解后离开现场。可就在酒席即将开始时,徐女士又与姚先生母亲发生口角,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瓶粪水泼洒在厨房间地面和酒席桌之间的过道上。

  姚先生诉称,徐女士为泄愤,竟将粪水泼洒至酒席场所,严重毁损了他的名誉、荣誉权,同时造成食品受污染,故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赔偿食品损失4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徐女士辩称,那天到姚先生父亲家里协商归还债务问题,因其父拖拉不还且遭到其母亲追打,才泼撒粪水,但未泼在食品上,也未泼在宾客身上,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徐女士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派出所在现场拍摄的受污染食品情况及粪水污染地点等因素,法院酌定受污染食品损失为600元。因徐女士泼撒粪水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对姚先生人格尊严已构成侵害,造成精神损害,故法院对于姚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支持。(富心振)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茶叶添加西洋参天福茶庄成被告
下一篇文章:天府可乐诉百事可乐侵犯商业秘密案首次开庭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