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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软糖”被侵案终审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10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12年前,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生产老少咸宜的芝麻软糖。7年后,另一家生产芝麻软糖的沈阳宝仁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戏剧性的一幕随之出现:“大成”公司的总工程师、车间主任等21名技术骨干,陆续成为“宝仁”的员工。受到牵连的是,“大成”公司的市场份额受损。

    “大成”公司老总一怒之下,将“宝仁”公司和跳槽的员工告上法庭。今年8月25日,辽宁省高法终审判决,“宝仁”公司和那21名员工停止使用“大成”的商业秘密,并赔偿10万元。至此,这起历经4年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终告结束。

    案件回放

    烦恼:21名员工跳槽到对手公司

    十几年前,沈阳各大商场出现了一种芝麻软糖(当时叫麻片软糖),老少咸宜十分好吃,畅销沈阳和全国市场,还出口到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国。

    芝麻软糖的发明者叫董玉良:“当时,各大商场都抢着卖我的芝麻软糖,产品刚出车间就被商家‘一抢而光’。”董玉良原来是沈阳市糖果厂的经理,1997年,糖果厂改名为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正式生产“还童”牌芝麻软糖。

    2004年年底,董玉良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别的品牌的芝麻软糖。挑战“大成”公司的企业是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仁公司)。此前,“大成”公司陆续有十多名员工离职,一打听,都去了“宝仁”公司。包括“大成”公司的总工程师、车间主任、技术骨干、销售人员,一共有21名核心骨干加盟“宝仁”公司。董玉良十分气愤:“我的公司整个生产工艺(包含6项技术)都是商业秘密,一定是他们出卖了我的商业秘密,我要去法院告他们。”

    起诉:“商业秘密”成为争论焦点

    2005年8月29日,董玉良以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一纸诉状将“宝仁”公司和跳槽的21名员工,一股脑告上了法院。于是,围绕这起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案子,展开了长达4年的诉讼之路。

    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1.“大成”公司的技术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2.“宝仁”公司是否侵犯了“大成”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沈阳中法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对“大成”公司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大成”公司生产芝麻软糖的工艺中有3项核心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法院还认为,“大成”公司为保护这些商业秘密,制定实施了《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并与所有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均约定了保密条款。因此,“大成”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保护。

    法院审理查明:“宝仁”先后雇用了“大成”的21名职工,利用这些职工已有的技术生产芝麻软糖,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此外,原“大成”公司的总工程师杜某、车间主任胡某违反约定,向新公司披露或使用原公司的技术秘密,也属侵权行为。

    判决:“宝仁”停止侵权行为

    2008年9月28日,沈阳中法判决如下: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杜某停止披露“大成”的商业秘密,胡某停止使用“大成”的商业秘密。“宝仁”公司、杜某和胡某共同赔偿“大成”公司10万元,其中“宝仁”公司赔偿8万元,杜某和胡某各赔1万元。“宝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8月25日,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经4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董玉良告诉记者:“法院问我要不要调解,我坚决不同意,一定要判决,我的商业秘密,必须要由神圣的法律来维护。”

    律师: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知名律师李振革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发生并非偶然。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技术人才大流动已成为必然,此类“剽窃式跳槽”将呈增多趋势。

    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成为经济往来、贸易争端的主要问题之一。此类案件的发生,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自主创新正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小资料

    何谓“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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