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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宣判六宗涉“瘦肉精”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中新社广州七月九日电 (索有为 穗法宣)广州中院统一组织三个区法院同时在九日分别宣判了六宗涉及生产、销售用“瘦肉精”或莱克多巴胺喂养生猪的案件,毛迎春、邓云高等各被告人均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二00九年二月,被告人邓云高明知其所销售的九十五头生猪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他人管理和销售,被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当场查获三十一头。邓云高等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白云区法院九日宣判被告人邓云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增城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毛迎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毛秋云于二00八年六月购得违禁药品“莱克多巴胺”后,存放在其经营的饲料店里用于销售,其在明知被告人毛迎春是喂养供人食用生猪的情况下,仍告知毛迎春其有该药品出售。毛迎春在毛秋云的饲料店购买了一百克“莱克多巴胺”,并使用购得的二十克“莱克多巴胺”掺进饲料喂养了其养殖的五十三头生猪。案发后,毛迎春、毛秋云被抓获归案。

  据悉,其余四宗案件也分别在花都区法院等进行了宣判,各被告人均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广州中院称,从这六宗案件一审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看,大部分的“问题”猪肉都被有关监管单位及时查处,尚未发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存在,因此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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