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毕马威边道歉边欲申诉 被娃哈哈指挑衅司法尊严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正式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公开登报道歉声明,不过,毕马威华振同时又刊登申诉声明。对此,娃哈哈方面表示,“这再次证明了毕马威华振一贯藐视中国法律的行径”。 

  毕马威华振方面在国际商报上公开发表的道歉声明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于2007年11月16日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及宿迁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发送了一份信函,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确认,该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行为违法,构成侵权,特此向上述三家公司就此行为道歉”。 

  但是,毕马威华振在刊登道歉声明的同时,又在该报另一版面刊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声明。对于该种行为,宿迁娃哈哈表示:毕马威一方面道歉,一方面又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将进行申诉的伎俩,实质上是对履行生效司法判决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进行抵抗,也抵消了赔礼道歉这种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意义。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司法尊严的挑衅,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判决义务。宿迁娃哈哈将对此保留要求其真正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 

  2007年11月,达能认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注册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与娃哈哈“合谋”对其进行欺诈,要求立即对这些被告的资产进行冻结和接管。上述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会计所作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由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便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将其告上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毕马威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毕马威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前不久,江苏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胡笑红)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常海食品打赢跨国官司
下一篇文章:超市问题食品“退一赔十”争议大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