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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卑斯商标被冒用起诉获赔8万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一个是全球第三大糖果制造商,一个是辽宁沈阳城郊小村的民营企业,两个公司本不相干,却因后者冒用前者的“阿尔卑斯”驰名商标而对簿公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被起诉的沈阳企业构成侵权,赔偿原告8万元人民币并登报赔礼道歉。

    这是一场“大象”对“蚂蚁”级的知识产权纠纷官司。原告之一的(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由成立于1946年的不凡帝公司和具有百年历史的(荷兰)范梅勒集团于2001年3月合并成立,目前是全球第三大糖果制造商,拥有“阿尔卑斯”等多个世界驰名商标。此案的另一原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是由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上海成立,系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2006年,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和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的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直生产和销售标有“阿尔卑斯”等商标的瓶装矿泉水,并在广告宣传材料及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一商标。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和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认为,沈阳该企业的行为误导公众,侵害了本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于2008年8月18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等。

    在庭审时,沈阳阿尔卑斯饮品有限公司辩称,所使用的商标与两原告的商品类别不一样,诉讼费可以承担,但侵权赔偿无力支付,可以不再使用“阿尔卑斯”商标。

    法院认为,“阿尔卑斯”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公司或经过原告公司的授权许可,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应结合侵权时间长短、侵权商品销售地域范围来具体确定。为此,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商标的使用,赔偿8万元,并在《沈阳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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