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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称“提高记忆力”引来官司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消费者状告经销商,认为其所售食品“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不具备所宣称的“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的保健功效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医药公司不构成欺诈;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消费者韩某购买了一盒“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后,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告到法院,称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的“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的功能属于保健功能,而此胶囊是普通食品,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商家此举属于欺诈行为,经销商应作出赔偿。昨天,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认为经销商不存在欺诈,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事起:消费者状告经销商欺诈

     据韩某诉称,2008年11月25日,他在深圳市某医药公司下属的药店花28元购买了一盒标识为洛阳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圣宝牌氨基酸胶囊”。购买时,他看到包装说明书标明“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后经咨询得知,该胶囊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的功效,并且“给大脑补充营业、提高记忆力”属于卫生部需报批认可的保健功能,需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宣称保健功效。韩某据此认为,医药公司作为经销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却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知识欠缺而故意隐瞒其不具备保健功效的事实,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销售违法产品以牟取暴利。

     不久前,韩某一纸诉状将该医药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一赔一,并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法律咨询费共5000元。

     一审:认定医药公司不构成欺诈

     一审时,医药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具有批号,在销售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韩某所称的该产品是普通食品,不具备“给大脑补充营养,提出记忆力”的功效,但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点;此外,韩某偷换概念,把涉案产品具备的一般功能与保健功效相混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注明了批号,已明白无误地告诉韩某该商品是食品而非保健品,对一个坚持在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进行消费维权的消费者来讲,应当不会因此认为该食品是保健品,故在这点上,被告不存在欺诈。其次,该商品外包装标识的内容中注明“本品可以给大脑补充营养,提高记忆力”,韩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商品没有达到提高记忆力的效果。同时,韩某如果认为该商品标识的该项内容违法,其应当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要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告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商品标识的内容未给韩某造成误导,也不构成欺诈,并据此驳回韩某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未能当庭和解

     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二审开庭。韩某在上诉状中撤销了关于误工费等5000元的赔偿请求。

     韩某依然坚持一审观点,认为“提高记忆力”不是一个普通食品能够达到的功效,根据其批准文号来看,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而且也未取得相关保健品批准文号,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一。

     韩某还称,他已向12315举报,工商部门已对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不过,医药公司称他们并没收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书。

     由于意见完全对立,当事双方昨天未能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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