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让食品安全犯罪无以遁形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讯(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李大勇 章进) 对直接关乎民生、群众十分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通过到相关部门勤跑多问,办强沟通,积极获取案件信息和立案监督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查,使之无以遁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初,新余市检察院主动走访了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双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了长效联系机制:上述单位将查处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情况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对当事人是否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把握不准的,积极向检察院进行法律咨询。该机制建立以来,该院以上门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共与上述单位联系1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5次。

  2008年7月,新余市质监局将刚刚查处的一起“毒米粉”案件情况向该院进行了通报。原来,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突击检查发现刘生珠从2008年4月开始,先后购买了400余斤硼砂按一定比例掺入其生产的米粉中销往餐饮店。质监局将其未使用完的340斤硼砂当场扣押,2000斤成品米粉封存。但是,刘生珠把被封存的米粉连同厂里的机械设备全部变卖后潜逃。当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刘生珠抓获。一周后,该院侦监部门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将此案提请批捕,遂到公安局了解情况。原来,公安局仅以私自处理被扣押物品为由对刘生珠作出治安拘留十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新余市检察院认为,刘生珠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很快,公安机关对刘生珠予以刑事立案。2008年底,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刘生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二白”商标之争有了定音
下一篇文章:同日两商场内“索赔”过期食品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