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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会议酒”变相夺取公共资源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期,贵州遵义市茅台镇一家酒厂以“遵义会议”为白酒商标的申请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受理,使用“TM”(表示商标局已受理申请,但仍处于异议期)标志的“遵义会议酒”开始投放全国市场。此举引发民众的热烈讨论。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有1636人参与的调查显示,79.3%的人对此持反对态度。(4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类似抢注事件层出不穷,公众关注此事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红色资源,这些优势资源现在面临什么问题?他们应该怎样被开发和利用?众所周知,在中国共产党面临生死存亡的转折关头,遵义会议的召开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中国革命从此翻开新的一页。正因为“遵义会议”四个字承载着这样重大的历史价值且为百姓家喻户晓,我们才需要对类似的商标抢注多一些关注和思考。遵义会议成白酒商标遭79.3%网友反对,问到具体看法,67.8%的人认为“遵义会议”注册为白酒商标有损遵义形象,亵渎了历史,也亵渎了红色文化,39.4%的人认为,“遵义会议”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应该被个别企业独占。针对大部分游客和市民对注册事件的质疑,酒厂负责人回应说,注册“遵义会议酒”是企业认真思考过的,不存在侵权抢注一说。据报道,一些当地干部听说此事的第一反应是“肥水没流外人田。”他们暗自庆幸“遵义会议”是被本地白酒企业抢注的,也算不幸中的万幸吧。不同意见者认为,用遵义会议注册酒商标,法律上不予支持。遵义会议分别是地名和通用名词。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遵义”为通用名词,属不能注册范畴。

    在这里,我并不想纠缠于“遵义会议酒”商标能否抢注的细节,只是想提供另一个角度的思考,即公共政策与公共资源的关系。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在1787年制宪会议期间即曾指出:“市民社会的首要目标就是产权保障和公共安全。”经典宪政理论一般认为,如果政府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在一小群人的财产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或导致其财产实质上的贬值,即对于财产权的限制超过一定的限度,便构成对财产权的“变相夺取”,在这种情形下,财产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或申请一项禁令去禁止违宪的条例或者政策的实施。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曾说过:“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管制,但是管制走得太远将被认定为征用。”不难看出,“遵义会议酒”商标的获取,无论是企业抢注的结果,还是企业与政府联动的成果,其获取本身都不能回避政府的存在,也不能逃脱变相剥夺公共资源的嫌疑。也就是说,政府在商标的审批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遵义会议”四个字承载的历史价值,以及其自身所拥有的公共品质,在抢注与审批的过程中,被遗忘殆尽。这也让人更倾向于相信,公共政策总是代表着某些人的特殊利益,用布坎南的原话说就是:如果认为国家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那是一种无知,除了个人目标之外,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社会目标或国家目标。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经济人”动机的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公共选择理论在揭示“恶”的同时,也剥夺了政治家最后的一点职业神圣感,而这无疑是大家所不愿意看到的。

    美国政策科学家詹姆斯·安德森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他曾断言: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安德森同时也看到了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不清与难以理解:“我敢断言,倘若问到公共政策应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绝大多数读者将倾向于公共利益。然而,当问到什么是公共利益时,困难就随之产生了。它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吗?倘若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怎样去确定大多数人在政策中真正希望的东西?它是消费者这个庞大团体的利益吗?它是人们‘明确思考和理智行动’时希望得到的东西吗?”可见,如果不能给公共利益下一个确切而又具有权威的定义,不能对公共资源予以切实而到位的保护,无疑对我们社会的和谐稳定无益,不利于维护人民利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要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权威的分配,但“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取之于一些人而使另一些人获益”。因此,如果不坚持公共利益取向,所谓的“公共政策”必然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会造成尖锐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最终导致社会不稳定。“遵义会议酒”变相夺取公共资源,显而易见违背了公共政策的初衷,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驳斥,笔者也希望必要的时候此类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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