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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商标侵权引发的官司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大家都知道:“蓝和白”在色谱中是两种不同的颜色,可如果说“蓝白”和“蓝与白”这两个名称有什么区别的话,不细心的人很难说出有什么不同。其实,“蓝白”和“蓝与白”是两个企业的名称和商标。一个属于在烟台很负盛名的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另一个则属于台商在大陆的连锁店“烟台市蓝与白”快餐店。就是因为“蓝白”和“蓝与白”这两个在字面上十分近似的商标名称,使得烟台的两家企业对簿公堂。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山东省食品行业有着很高声誉的企业,其生产的“蓝白”系列食品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几乎是家喻户晓,尽人皆知。然而,烟台“蓝与白”快餐店的开业,使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陷进了无尽的烦恼中。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吉宏[录音]:“在2002年‘蓝与白’刚刚成立的时间,我的亲朋好友,老领导老部下纷纷打电话向我祝贺,说你这个事业又进一步发展了,弄得我苦笑不得,一再跟大家解释这事与我无关,这是别人办的。这件事当时并没有引起我的足够重视。后来,我们又接到了消费者对‘蓝与白’产品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的投诉。开始投诉的不多,我还没在意,后来投诉的不少,就引起了我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认识到了‘蓝白’和‘蓝与白’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市民当中造成混淆,大家认为是一家的,怎么办呢?我首先想到了烟台市工商局,我就把(蓝与白)快餐店开业以后对‘蓝白’食品、‘蓝白’快餐的影响和市民当中造成的混淆,跟市工商局做了反映,也提出了书面的‘申请争议’。当时工商局的领导说,你讲的有道理,但我也不能听你说,需要有一个统计部门的调查报告,来证实你讲的是事实,所以我们就委托了烟台市城市调查大队对‘蓝白’和‘蓝与白’在市民当中的认知程度和混淆程度进行调查。” 2003年4月17日,烟台市城市调查队受蓝白食品公司的委托进行了市场调查。调查分析报告总的情况为:“蓝白”食品这一品牌在烟台市区的认知率达到90·43%,覆盖面达到95·15%,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关系的占74·76%,这其中67·96%认为二者是同一家公司,还有6·8%的人认为是连锁店、下属关系。

   我们的记者为了验证这一结果,在街头采访了几个市民。 [市民1录音]:“分不出来,印象当中那就是‘蓝白’。‘蓝与白’是‘蓝白’,没分得出来,虽然中间加了一个英文符号,但没注意,因为蓝色是‘蓝白’本来拥有的一种颜色,它的名字也是蓝白吗,中间加一个符号就是了。以前确实是分不开的,当时觉得就是蓝白。” 

   [市民2]:“我以为就是蓝白,一看蓝与白的门牌,我(就)以为是蓝白,我没想到是两家,后来打官司那阵我才知道,一开始不清楚。” 

    烟台市工商局根据这份调查报告分析的情况,认为“蓝与白”对烟台“蓝白”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已构成侵权,责令“蓝与白”整改门头,将烟台市“蓝与白”快餐店改为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但“蓝与白”快餐店不服,整改令没能执行下去。蓝白食品公司认为,蓝与白快餐店的做法侵犯了蓝白公司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蓝白公司一纸诉状将蓝与白快餐店送上“被告席”。 

   原告烟台蓝白食品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蓝白”商标早在1997年就获得注册,2001年4月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偷梁换柱,诱导公众的手段,利用“蓝白”的声誉,攫取“蓝白”利益。 

   [任吉宏]:“由于我们的经营理念比较端正,所以一炮打红,98年当年的销售收入不到100万,利润也就是十万八万。99年就达到了几百万,2000年(销售收入)就达到2000万,我们目前的销售收入已经达到3000万元。”

   任吉宏董事长说:这几年,我们在政府领导的支持下,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荣誉:一是被市政府确定为‘市政府菜篮子工程骨干企业’,取得了‘山东省知名商标’的称号,取得了山东省‘消费者满意单位’的称号,去年又获得了‘山东省商业名牌企业’,今年又获得了‘全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培植企业’的称号,‘蓝白’馒头被国家绿色食品认定中心认证为绿色食品。

  蓝白食品公司认为,“蓝与白”快餐店存在恶意侵权行为,一是故意隐瞒其真实企业名称,在其快餐店的门头匾额上赫然注明“蓝与白”名称,突出使用“蓝”、“白”二字,使公众误认为是“蓝白”。二是故意在其招揽顾客的价目牌上突出使用“蓝”、“白”二字,同时,蓝与白快餐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烟台市蓝与白快餐店”的企业名称,因而侵犯了烟台蓝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使用“蓝与白”名称,整改门头匾额、价目牌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原告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钰认为,“蓝与白”和“蓝白”在公众中造成混淆已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周晓钰录音]:“从法律上来讲,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与法有据。本案的一个基本的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在胶东地区,尤其是在烟台市民的心目当中,绝大部分消费者认为‘蓝白’和‘蓝与白’就是一家,或者认为‘蓝与白’就是蓝白食品有限公司开办的一个快餐企业。这种混淆是一个事实,这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这一个混淆的结果是怎么造成的呢?是因为被告在他的门头突出使用了‘蓝’、‘白’二字,以及在它服务中所提供的价目表和服务结算的这些票据,这些方面都反映出了有意的导致了混淆的倾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 10月8日,台商王文正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语言文字“蓝&白”组成的商标,图形为蓝白相间的方块,中间的两个白色方块商标有英文“&”,图形下方醒目的汉字“蓝&白”,2002年2月14日,台商王文政获得商标注册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及餐厅、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2002年3月20日王文政与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之后,被告于2002年4月19日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随后,被告在芝罘区南大街166号经营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店面整体装潢设计为蓝色,上边蓝白相间的长方形中标有NT字母,长方形下方为B&W,用不显眼的蓝色字体标注“来自台湾的美食”。二楼外面是两个长方形组成的玻璃幕墙,中间支柱及幕墙右边也是蓝白相间的方块。二楼顶端外墙最上端为蓝白相间的一条直线,与之平行的是黄色为主色调的长方形方块压在中间的蓝色椭圆上,重叠部分是蓝色字体的“蓝&白”。店面外装潢没有“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的企业名称。店面门外为两块长方形的价目牌,分别标明“蓝&白”早餐、“蓝&白系列”和“蓝&白早餐港式系列”等。被告辩称,在全国加盟的有100多家连锁店,开业的有80多家,被告的店面装潢上标明为第四十八店。从门头装潢看,被告的装潢除了二楼顶端外墙的“蓝&白”装潢及店门口的价目牌外,其他部分与外地连锁店的装潢大同小异。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外地的店名不是以“某某蓝与白快餐店”的方式命名,而是各不相同,而且没有“蓝与白”字号。被告解释为在二楼顶端外墙标注“蓝&白”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烟台海丰商标事务所所长李用海 [录音]:“我觉得‘蓝与白’严格来讲是钻了蓝白的空子,也可以说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目前,咱们国家商标注册分45大类。蓝与白注册的类别又与蓝白使用的类别非常近似,他蒸馒头,他开餐馆,都是吃的,所以就在市民当中产生混淆,是不是蓝白又开了一个分店?那么,蓝与白中间的那个‘与’,作为消费者来看,就好像是一个点缀,上眼一看还是蓝白,这可以说是典型的钻了法律的空子。‘蓝与白’两边都是汉字,中间弄了个英文(符号),普通人有几个懂英文的。‘蓝白’目前在烟台生意上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在烟台应该说是家喻户晓的品牌,你在烟台又开了好几家快餐店(蓝与白),你的商标又在‘蓝白’食品30类的类别注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原告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钰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蓝与白的行为,构成一种责任聚合,从多个方面来讲,构成了对原告的侵害。

  [周晓钰录音]:“一个来讲,蓝白这个品牌是被评为山东省的知名商标,它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比较广,当然,蓝白是属于山东省的知名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但是,从消费者的认同心理来讲,食品类和提供饮食服务类实际上属于一种类别。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的商标权应该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名称权也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一种民事主体的权力。企业的字号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蓝白食品有限公司,它的字号就是“蓝白”,那么,也正是“蓝白”这两个字使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与其他企业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周晓钰律师说,被告在他的快餐店突出使用“蓝白”二字,导致了他的快餐店与原告之间的混淆,也构成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侵害。被告突出使用“蓝白”二字故意造成混淆的目的,就是因为蓝白食品有着比较好的口碑,利用这种混淆能够得到他所希望追求的一种商业目的。实际上这也符合我们国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行为,这种行为当然应该依法要求他停止侵权以及进行损害赔偿。

  [周晓钰录音]:“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的一个主要理由,他认为我这个‘蓝与白’也是一个注册商标,而且也是在国家工商局进行了注册,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来自台湾的一个快餐连锁店,而且它通过合法的手续,获得了对这个商标的使用权,但本案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事实是:被告获准使用的商标并不是‘蓝白’这样一个单纯的字样,它的商标是由很多部分组成的,包括了蓝块、白块、方块,其中也包括‘蓝与白’,这个‘与’字实际上是英文里‘&’作为一种符号的一种写法。他并不是按照他的注册商标来使用的。国家法律有规定,在商品上使用你的商标,服务类使用商标的时候,应该注明商品的来源地,这些他都没有做到。另外一点,他说他门头上的‘蓝白’(二字),是他的企业名称的一种使用,实际上不是,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叫做‘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而他的门头不是这样的,他是突出‘蓝白’,中间虽然有一种‘&’,但是这个符号作为一般的消费者来讲根本不认识,大部分人认为这可能是一种装饰。”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企业名称权人应依法在各自经核准的范围内使用,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被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是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尽到善意的、合理使用的义务,对在先的权利进行区别或避让。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审判长王桂一[录音]:“在知识产权这个纠纷处理过程中,有一条主要的原则叫做尊重在先权力,保护在先权利。那么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这个注册商标98年8月份就经过受让取得了,经过培育,在2001年,原告使用在面食制品上的蓝白商标,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在烟台当地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被告受让使用的‘蓝&白’商标,他和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蓝白商标,文字部分蓝和白之间差了一个英文字母‘&’。那么,被告被许可使用的这个注册商标是在烟台蓝白商标之后注册的,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就必须尽到合理、善意的使用义务,对于在先的权利进行合理的区别和避让,使消费者也能区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

  然而,被告在其门头装潢及价目牌的使用过程中,既没有正确的使用其由图形与文字组成的商标,也没突出使用“来自台湾的美食”字样,客观上造成了与原告的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烟台市城调队的分析报告即为最有力的佐证。 

 “没有来突出来自台湾的美食,来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区分开,使不少的消费者产生误认。认为被告的服务跟原告有联系,咱们在审理过程中,烟台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有一个分析报告,在分析报告里就载明了一个统计数字,有不少的消费者产生了误认,这样,被告这种行为就超越了正当界限行使商标使用权,这样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还有一个抗辩,说我门头这一块有一个外观设计(台商王文政),那么这个外观设计也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要尊重在先权利,如果一旦与在先权力发生冲突,那也构成侵权,这是关于商标侵权这一部分。那么同时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侵犯了他的企业名称权。咱们国家企业登记注册是区域制度,全国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叠的这种情况,而且企业名称的组成有四部分: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这个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比如说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这个‘蓝白’就是它的字号,那么被告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的‘蓝与白’就是它的字号。应该说被告这企业名称在工商进行了登记,他使用他的名称是合法的。但是在他的整个的装潢上,一个是他没使用企业的名声,另外一个是外地的连锁店,觉得没有什么不同,从而就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有联系,那么就应该说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企业的名称权。

   [王桂一录音]:“咱们当时,合议庭经过慎重考虑,最后做出一个判决结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让被告立即整顿门头牌匾和价目牌子,停止因突出使用‘蓝&白’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最后做出判决。” 

  被告蓝与白快餐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蓝白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27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门头牌匾及价目牌进行整顿,要求突出“来自台湾的美食”字样。同时补偿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到这里,这起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最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和解。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审判长王桂一[录音]:“那么从这个案子来看,有不少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涉及到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一个原则,就是在先权利原则。那么本案是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的一些知识产权,在纠纷发生的过程中,都要注意保护在先权利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因此权利持有人在行使自己在先权利的时候,务必要注意,与在先的权利保持距离,进行合理的区别使用,使消费者能够正确的区分服务或者商品的来源,从而保护市场的有序竞争,避免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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