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广东省潮州市笑味咪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商标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案情简介

  1997年初,一些地方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反映,在市场上发现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糖果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存在严重问题。

   经查,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糖果包装上除了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外,还使用了“越南”、“Viet Nam”(越南英文国名)、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而且在世界地图中,将中国版图的大陆和台湾显示为两种不同的颜色,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根据地方工商局提供的商标标识,认为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第1款(2)项和(9)项的规定,并下发通知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依法调查处理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糖果商标使用问题,同时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通知各经销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糖果;对继续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糖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案件评析

   为了规范商标秩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的内容。本案中,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糖果包装袋上使用了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同时还使用了“越南”、“Viet Nam”、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那么这些文字、图形是否是商标应该首先予以明确。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很多情况下,它与同样使用在商品包装上的装潢存在着某种联系,如商标设计的巧妙,也起到了具有美化商品的装潢作用,又如,一些装潢与商品本身的性质没有直接联系,使用后起到了商标的作用。综上所述,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糖果商品包装上标上明显的“越南”、“Viet Nam”、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即使企业自己不认为是商标,但从效果来看,它已起到了商标作用,应视为未注册商标。

  既然是未注册商标,就必须纳入《商标法》的管理范围。《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第34条中又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在我国,不仅“禁用标志”不得注册,同样,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本案中,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1款(2)项和(9)项的规定,其使用的同越南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仅有损国家名称的尊严,并且易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出处的误认。使用的带有明显错误的世界地图,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众所周知,商标作为标志,还具有文化功能及传递信息的功能,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运用法律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更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

   本案还涉及到对经销者经销违法商标商品的管理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经销者不是商标的直接使用人,《商标法》第34条所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不包括经销企业,进行处理依法无据,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虽然经销者没有直接使用商标,但其经销的违法商标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对进入流通领域中的违法商标的商品放任自流,势必造成商标管理秩序的混乱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指导地方工商局处理此案时,首先要求地方工商局通知经销单位停止销售带有“越南”、“VietNam”、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的糖果,如果销售者在接到通知后,明知销售的商品是使用了违法商标的商品仍继续销售,视同为商标使用人,应按照《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北京“影院禁带食品”案法院驳回消费者诉讼
下一篇文章:一起由商标侵权引发的官司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