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发生在去年的“511毒酒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程才明被判死刑,程世豪、莫海荣等14名被告,分别被判一年六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庭还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作出总额为13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林柱香、廖宗佰等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9万元不等。
无证非法从事化学品经营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被告人程才明注册成立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巨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雇请被告人程世豪、莫海荣为员工。
2001年1月,被告人易新灵成立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晋业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才明、易新灵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各自成立的巨禾公司、晋业公司非法从事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等化学品的经营。
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
2004年3月起,“供货商”程才明以巨禾公司名义,先后从李立春(另案处理)、广州市卡莲达(南茂)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卡莲达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售给晋业公司。
“中间人”易新灵在明知“4个家庭作坊主”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向其购买食用酒精是用于酿制白酒出售的情况下,指使其公司司机何良藩(另案处理)先后从广州市先导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先导公司)、巨禾公司购进酒精。
后经查,从巨禾公司购买的食用酒精实为工业酒精及甲醇混合液。
地下窝点:没有执照私自营业
"四个地下窝点”分别是被告人易祖启、易祖吉、郑爱娟的钟落潭制酒窝点,被告人易辉发、陈凤姣的太和制酒窝点,被告人易耀学、黄发姣的人和制酒窝点及被告人郑光月、郑荣能、熊小姣、罗同乐的天河制酒窝点。
四个窝点都是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自非法设立的家庭式酿酒作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该行为反映出其具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故意。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问题二:三个环节谁是直接责任人?
法院认定:每个环节都与结果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根据对死伤者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该案被害人是甲醇中毒,被害人购买饮用的散装白酒中甲醇含量严重超标。
那么,甲醇是怎么流向白酒的?从酒精的流向看,巨禾化工公司的程才明将购入甲醇超标的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给易新灵,易新灵再销售给易祖启等人,被告人易祖启等四个制酒点将购入的酒精进行勾兑制成散装白酒后予以销售,造成众多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这一危害结果与本案各被告人的实施的危害行为均存在必然的联系。
由于四个制酒点的酒精都是由被告人程才明、易新灵等人销售的,程才明和易新灵应对全案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而四个制酒点各自生产销售散装白酒,不同的被害人分别在不同的窝点购买散装白酒,因此,四个窝点的作坊主只应对在自己的窝点购买了散装白酒的被害人负责。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王岚 通讯员 穗法宣)
“毒酒案”判决书长达73页40分钟才读完,庭上原、被告情绪激动
被告称无心之过不应判刑 原告怨判罚太轻人财两空
昨日上午9时,广州市中院在第一大法庭对2004年震惊广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毒酒案”进行公开宣判。上午9时30分,法庭休庭10分钟后,两名审判长轮流念读长达73页的判决书,用了整整40分钟才读完。然而,数万字详尽的判决书却未能安抚双方的情绪,死者家属和被告家属都情绪激动。
当首犯程才明获悉自己被判死刑时,神情漠然,背靠椅背,双脚摊开不经意地耷拉在被告席的踏板上,无谓地微微颤动。
当审判长问被告方有何意见时,15名被告各有说辞:“我是无心之过,我又不是故意的,为什么要判我刑啊?”“我是个打工的,其他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只有300块一个月……”“我那个酒是批发出来的,我根本就不知道里面放了什么。”“我自己也喝了那个酒的,我老乡、我妹夫、我老表都喝了,我和他们一直喝,本来我觉得喝不死人的……”“你们判多少我都无所谓,我都愿意坐牢,坐多久都没关系,但我没有钱赔”……
与此同时,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却发表了相反的意见,一名原告大喊“判得太少了,我爸爸都成了植物人,赔个几万块有什么用啊”,“我老公已经不会说话了,脑子都糊涂了,判这么少?”“我兄弟身体也垮了,以后日子也不知道怎么过,赔个几千块钱有什么用?”“我觉得这个钱上诉也这么多,不上诉也只有这么多……”此后,公诉机关也表示将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意见。
宣判结束后,首犯程才明的哥哥情绪冲动,冲上前对程才明大喊“你要上诉啊!”记者与他近在咫尺,发现他急得面红耳赤,大口大口喘着粗气,胸部随着喘息声上下起伏。旁边的家人不断安抚他的情绪,他仍然越说越激动,用粤语隔着法警冲弟弟大喊大叫:“又不系你一个人的错,你背了黑锅……细佬,你被扼咗(被人骗了)……怎么能让你一个人承担……不公啊……上诉啊……简直六月飞雪……”其后,他紧握拳头,一副时刻想打人的模样,在法警的拉扯下才离开法庭。
另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太太则是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诉说:“我都70多岁了,还判我儿子十几年,我不服啊”,其子易新灵在被告席上看到老太太时也无奈地说:“妈,我好怕在这里看到你啊……”老太太也急了:“你不用怕,要上诉,你又不是故意干坏事的……”说着说着老太太又激动起来。
主审法官说案
程才明是毒酒源头理应重判 伤者可以寻求其他民事救济
程才明被判死刑算不算重?死者和伤者的家属还有没有别的途径寻求救济?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不解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刑二庭庭长甘正培。
对于程才明被判死刑一事,甘正培认为,毒酒事件毕竟造成了14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在整个过程中,程才明是这一毒酒链条的“源头”,没有这个源头,后面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因此他必须对全案负责。同样,易新灵的情况也是如此。
关于被害人家属觉得赔偿过少的问题,甘正培提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只能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医疗费单据、误工费证明、伤情的法医鉴定等来计算赔偿数额。事发后,一部分受害人是由政府出面救济的,因此没有医疗费的单据,法院则无法认定。
但这并不表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获得赔偿。例如,向涉案公司索赔,虽然涉案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但还可能存在财产,当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一些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出资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用工业酒精及甲醇勾兑白酒
易新灵在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又以晋业公司名义转卖给“4个小作坊主”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
易祖启等人使用该批酒精在其先后开设的4个地下作坊勾兑成白酒后售卖,导致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
案发后经鉴定,大部分酒液中的甲醇含量远远超过国家相应标准。
2004年12月7日,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程才明和易祖启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易新灵当庭提出上诉。
“毒酒案”案发示意图
“来源”卡莲达公司(将含有高浓度甲醇混合液按工业酒精出售)——“供货商”巨禾公司的程才明(将工业酒精换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出售)——“中间人”晋业公司的易新灵(将买来的工业酒精当“食用酒精”出售)——“4个地下黑作坊主”易祖启等(用买来的“食用酒精”兑制成散装白酒出售)——14人购买假白酒中毒身亡,另有41人饮酒受伤。(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穗法宣)
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姓名 身份 罪名 判决
程才明 巨禾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工业酒精假冒食用酒精销售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死刑
程世豪 巨禾公司员工 4年有期徒刑
莫海荣 巨禾公司员工 3年有期徒刑
易新灵 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3年有期徒刑
易祖启 “地下酿酒作坊”业主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2年有期徒刑
易辉发 11年有期徒刑
易耀学 9年有期徒刑
郑光月 10年有期徒刑
谁该为悲剧负责?
广州“毒酒”案在庭审之时,众被告都颇感“无辜”,每个被告人都认为最终的危害结果不是自己造成的,是“上家”或者“下家”的错误。“供货商”、“中间人”、“地下作坊主”相互推卸责任均声称自己“不是故意的”,对此,法院特意在判决书上作出如下分析。
问题一:环环疏忽是明知还是故意?
法院认定:三个环节均有主观故意
供货商:默认潜规则放任结果发生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供货商”程才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程才明对卡莲达公司出售的工业酒精是食用乙醇和甲醇混合勾兑而成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卡莲达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用甲醇和乙醇的混合物当工业酒精卖是化工行业的潜规则,程才明从事化工行业好几年,对化工业的这一“行规”必然了解,即程才明知自己卖出的工业酒精含有剧毒甲醇,且卖出后的用途是用来做酒,但其为了牟取暴利,将混合物以食用酒精出卖,最后造成了严重后果,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中间人:应意识到酒精有问题却不检验
“中间人”易新灵从程才明处购买食用酒精转手销售给易祖启等4个窝点用于勾兑制酒,在易祖启等人对所购的酒精质量提出异议时,易新灵应当意识到其所出售的酒精存在质量问题。但他却在所购买的酒精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记、说明、产地等可表明是食用酒精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检测,也没有检验合格证就予以销售,其主观上具备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故意。
易新灵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来源:《中经BP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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