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与处理结果
1997年5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现役军人曾玖文非法传销活动。
经查,曾玖文,现役军人。1997年5月5日,曾玖文从陕西省西安市来资阳后,当晚在资阳内燃机车厂第一招待所三楼会议室,聚集20多名市内医院的医生、病员及其家属,主讲保健食品的传销知识,推销日本三荣株式会社生产的“救多善”纯天然健康食品。当场被资阳市工商局查获,扣押香港来恩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经销的“救多善”44瓶(按传销价值折合金额45760元)和全套传销资料以及网络成员名单、业绩奖金发放表等证据。香港来恩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至今未取得合法的传销资格,其所经销的产品无权在国内市场进行传销。然而,身为现役军人的曾玖文与其在岗的国营事业单位的妻子陈英从1996年7月份开始,在陕西的西安、河南的郑州、四川的资阳等地,层层发展网络传销员67人从事传销活动。到查获为止,夫妻二人共传销“救多善”1755瓶,每瓶传销价1040元,总金额达1825560元,从中获利122071.70元。
曾玖文非法从事“救多善”的传销活动,已违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传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通知》和《传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①责令行为人曾玖文立即停止非法传销活动;②没收曾玖文的非法所得40100元人民币。
二、评析
《传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现役军人参加传销活动。而本案中的曾玖文,身为现役军人,却无视国家的禁令,会同其妻在陕西的西安、河南的郑州、四川的资阳等地大肆进行香港来恩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救多善”传销活动。而香港来恩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在大陆进行传销的资格,其无权通过传销这种方式在大陆进行销售。因此,现役军人曾玖文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的行为,触犯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传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及《传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曾玖文的处罚是适当的,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惩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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