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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学法〗由“紧急启事”构成的广告欺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面对大量积压的葵花籽,某食品厂马厂长心急如焚。在不久前的一次厂长办公会议上,厂领导们集思广益,得出一“妙计”。

    此后不久,当地无论是报刊、电视、电台,还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中,都登播了一则内容相同的“紧急启事”。启事声称:我厂一名女工刚刚与一香港富商定婚。不料她在包装葵花籽时,无意将一枚价值两万余元的钻石戒指混入袋中。由于该戒指意义非同寻常,女工再三表示,凡归还该钻石戒指者,愿奖励人民币四万元。本厂也郑重声明,愿对女工作出的奖励承诺负连带责任。

    启事出台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该厂葵花籽的销售,但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怀疑。经有关部门查证,厂方不得不承认“紧急启事”中的内容纯属虚构。同时,厂方又再三辩解:所发“紧急启事”并没有与蔡花籽的销售挂钩,消费者同样可以买也可以不买。因而不构成广告欺诈,不应受到法律裁。

    果真如此吗?当然不是。

    1.食品厂所发“紧急启事”是一种变相广告。变相广告也叫“暗”广告,指不采取直接广告的形式,而是通过一些欺骗等手段达到宣传效果。本案中,“紧急启事”虽未直接推销、宣传产品,但也明显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连环套”:要想吞下“钻石戒指”这一诱饵,就必须购买葵花籽;买得越多希望就越大;带动的是葵花籽的销售;食品厂达到了库存减小的目的。该启事已具备了变相广告的特征。

    2.食品厂所发布的“紧急启事”是一种虚假广告。突出表现在它的内容纯属虚构,通过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3.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利用此类广告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是民事责任。即发布此类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是知或者应当知道系此类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此类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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