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小肥羊餐饮公司)
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程科贸公司)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是在火锅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曾获得 “2001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名火锅”、“内蒙古名吃”、“2002年度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等多项荣誉。2003年4月8日,小肥羊餐饮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销售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的产品“小肥羊火锅汤料”。该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方标明产品名称为“小肥羊火锅汤料”,产品名称左上方有“小肥羊”文字以及小山羊和牧羊少年卡通形象组成的图案。该包装袋背面载明“食用时无须小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连锁企业,为树立和维护自身形象,小肥羊餐饮公司以其企业字号中“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的名称,使消费者广泛知晓了餐饮服务业这一知名品牌,且先后又有国内多家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高度评价认可。因此,小肥羊餐饮公司无论是在餐饮业,还是在消费者中均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华程科贸公司在不能证明其对“小肥羊”这一商品标识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以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使用,显然具有搭知名服务便车的故意。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小肥羊”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华程科贸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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